【交通办法】宣化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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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办法】宣化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宣化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张家口市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部门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活动。第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第五条交通运输局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领
2、导。交通运输局法制科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开下列内容:(一)行政部门的名称、职责、权限和执法人员;(二)执法依据、条件、程序和时限;(三)监督方法和救济途径;(四)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五)其他应当公示的执法事项。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清晰、易懂的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抽查的制定随机抽查
3、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第十条行政执法部门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第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服务
4、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办理程序。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决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重点公开以下行政执法信息:(一)行政执法部门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信息;(二)行政执法部门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公示信息。行政执法机关公开的行政执法
5、决定,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结果等内容。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不予公开:(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公示公开载体第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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