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意见】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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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意见】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158号)精神,推进我市城镇化跨越发展,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工作基本原则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及相关经济社会配套改革,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
2、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一)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市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二)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通过宏观调控、分类引进、消化存量、引导增量的方式,优先解决已经转移到市区和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三)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我市经
3、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有差别化的户口准入政策。(四)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以户籍制度改革为契机,统筹协调、同步推进其他配套政策措施的逐步实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常住居民福利保障全覆盖。二、积极推动人口管理创新(一)全面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取消农业、非农业性质户口登记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依据统计部门确定的城乡标识,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城镇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将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农村人口。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
4、、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准确、客观地体现我市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二)建立“社区集体户”。在市区、城镇的社区居委会办公地址或其他适当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集体户”。对人民法院判决或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变化、家庭矛盾、单位辞职或企业破产、倒闭等原因须将户口从本市原住址迁出而无处落户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在“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由社区居委会指定专人协助公安机关办理“社区集体户”户口登记。户口在“社区集体户”的人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三)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一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南宁市各城区居住或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由县跨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
5、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县(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
6、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二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南宁市市辖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居住并依法申报居住登记的,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四)健全和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市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搭建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加快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
7、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三、进一步放宽进城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一)放宽本市城区落户条件。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合法稳定住所指:购买的商品住房;具有合法手续的自建房;受赠、继承的产权房;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租赁住房;个人购买或租住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本市亲属(含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拥有合法产权且同意居住的住房。合法稳定就业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受本市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8、,依法纳税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投资、经商人员;驻我市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研发中心、金融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已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工作人员。市外人员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的具体条件为:1在本市通过合法途径以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公民,可凭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对在本市已购有商品住房且已入住,但尚未取得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书而申请入户的上述人员,可凭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契税完税证、购房款缴纳凭据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多名共有人的,可申办持证共有人
9、中一户人入户。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其本人及户内成员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2受本市用人单位聘用,连续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具有本市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2年并办理居住证的市外人员,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经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意,本人可在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集体户口;用人单位有集体户口的,经用人单位同意,本人可在用人单位办理集体户口。3在本市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连续依法纳税满2年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具有本市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2年并办理居住证的经营者,可申请在
10、合法稳定住所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4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从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企业年缴纳税金满2万元(含所得税、流转税),并连续经营满1年,具有本市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1年并办理居住证的投资者,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5获得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优秀农民工,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集体户口的,经用人单位同意,本人可在用人单位办理集体户口。6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
11、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各类专业人才,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凭所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具体核发部门出具的审核证明或经自治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审核证明,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经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意,本人可在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集体户口;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集体户口的,经用人单位同意,本人可在用人单位办理集体户口。7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认定,属我市发展所需的特殊人才、特殊技能人员,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
12、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经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意,本人可在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集体户口;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集体户口的,经用人单位同意,本人可在用人单位办理集体户口。8两地分居的夫妻一方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另一方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年满55周岁的男性、年满50周岁的女性,不受身边有无子女条件的限制可将户口迁至其具有本市户口的子女处;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本市户籍居民,身边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或无子女的,非本市户籍的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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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意见 公安 意见 南宁市 人民政府 关于 进一步 推进 户籍制度 改革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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