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办法】丽水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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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办法】丽水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的通知丽水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切实做好我市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以及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对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以及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
2、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等行为。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应当建立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及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将见义勇为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规划。各级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等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团体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宣传、综治、民政、人力社保、财政、卫生、教育、司法、交通
3、运输、旅游、建设、市场监管、税务、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慈善总会等有关部门和团体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细化保障措施,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第六条宣传、文广出版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以及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有关活动。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要求保密或者其他原因要求保密的,可以不公开宣传。第七条全社会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关心、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和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国际友人以及见义勇为受益者捐赠财物,用于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产依法享受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
4、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九条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的具体用途为:(一)对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抢救治疗等费用的补助;(二)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的抚恤和补助;(三)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生活、就学等困难补助;(四)对见义勇为先进人物的奖励和慰问费;(五)见义勇为宣传等其他符合本办法的费用。第十条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十一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基金会是依法自愿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和民间社团组织,应当依法依规协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与保障
5、工作。第二章申报和确认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见义勇为:(一)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二)制止正在侵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国家、集体、他人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三)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在逃罪犯、犯罪嫌疑人的;(四)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抢险救灾,舍己救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五)其他符合本办法应当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第十三条见义勇为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确认。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第十四条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公
6、安机关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受益人、行为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申请或举荐时限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特殊情况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执行。第十五条申请或举荐确认见义勇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书面材料包括:(一)申请书或情况说明,包括行为人见义勇为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经过、见证人、签名捺印等;(二)申请人、举荐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相关材料。第十六条受理申请或举荐后,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见义勇为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作出确认与否的意见。确认意见应当自
7、受理申请或者举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对因见义勇为受伤需抢救,情况紧急且事实清楚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调查并确认。第十七条对拟确认见义勇为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简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因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安全,或者其他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公示。对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并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对不予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举荐人。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县级公安机关的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决定后1
8、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核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举荐人和原确认的公安机关。第十八条未提出申请或者举荐的,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为见义勇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以直接予以确认。第十九条与见义勇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第三章表彰和奖励第二十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根据其事迹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一)事迹突出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嘉奖或记三等功;(二)事迹特别突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推荐、申报,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记二等功;(三)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依次由县级、市级人民政府推荐申
9、报,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第二十一条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工作由各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牵头会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市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推荐评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县级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负责牵头做好县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的评选、表彰奖励工作;(二)县级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从县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中遴选出荣立三等功且事迹特别突出的拟推荐人选,经当地公安、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确认、公示7天无异议后,联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决定后推荐;(三)市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汇总并审核各地推荐的县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材料,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组织评审,提出候选对象,经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审
10、核确认、公示7天无异议后,联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批准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发文表彰,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物质奖励的具体方式和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鼓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团体、组织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按规定所得奖金和奖品,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举办集中表彰会、送奖上门等方式表彰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除外。第二十四条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可以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按照有关规定,授
11、予同级“五一奖章”“优秀共青团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第四章保障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发现因见义勇为受伤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及时将其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第二十六条对因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先救治、后收费原则,及时积极组织抢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者拖延。对急危重症的,应优先救治。鼓励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减收或免收见义勇为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和康复费用。第二十七条因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其他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有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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