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意见】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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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意见】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力促进农业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和部署,通过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乡人口管
2、理一体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经济发展均衡化。2020年前基本建立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制度,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5%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明显缩小。二、基本原则户籍制度改革,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国家治理能力、适应社会发展新常态的重要内容,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尊重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稳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坚持分类管理、有序迁移,合理调整城乡之间、各类城市之间人口结构;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布局,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坚持因地制宜、分类
3、指导,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户籍政策。三、创新人口管理(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真实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加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民政、土地及人口统计规划等社会服务制度,实现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紧密结合,整体推进。(二)建立居住证管理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并与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条件相挂钩。居住证持有人可以阶梯式享受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
4、、公共文化、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切实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以及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积极拓展居住证的社会应用功能,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三)加强人口基础信息平台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建设和完善实际居住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整合各有关部门的人口信息资源,建立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四)加强人口信息管理和分析运用。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
5、,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动态采集更新机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提升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率、准确率。实时掌握人口变化情况,加强人口数据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四、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一)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县城落户限制。除梅州市中心城区(指梅江区行政区和梅县区程江镇、扶大镇及新城办事处,下同)外,在县级市市区、县城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二)有序放开中心城区落户限制。在梅州市中心城区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
6、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三)放宽购房和自建房入户政策。凡在梅州市中心城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合法购买商品房或合法自建住宅(不包括厂房、仓库及其他非住宅用途的房产)的,凭购房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房屋所有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四)取消积分落户制度。落实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441号)关于“城区人口少于300万的,取消积分落户制度”的规定,全市取消积分落户制度。五、有效解决我市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一)放开直系亲属投靠。进一步放开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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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意见 公安 意见 梅州市 人民政府 关于 进一步 推进 户籍制度 改革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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