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制度】隆安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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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制度】隆安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局行政机关及局属各单位。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第五条本局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协调、
2、指导和检查监督。第六条本局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一名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建立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各项业务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
3、审查的具体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主要包括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第十条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五)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六)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第十一条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二)属于国家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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