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办法】佳木斯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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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办法】佳木斯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树立“城市发展,交通先行”理念,通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逐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硬件服务保障能力,营造良好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新环境,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包括:独立建设或者与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公交换乘枢纽站、首末站和途经站及其相关配套设施、调度中心、专
2、用停车场、保养场、修理厂、出租汽车营业站、出租汽车候客点、出租汽车专用服务区、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点)、公交专用道、公交优先信号、公交专用加气站、充电站、充电桩及城市轨道交通主骨架等。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财政、发展改革、公安、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制定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政策,对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将视财力状况予以资金支持,并在设施用地、路权分配、财税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第六条城市建设应当优先规划实施城市公共交
3、通基础设施建设。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佳木斯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佳木斯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作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佳木斯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第七条需要配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住宅、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佳木斯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佳木斯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设置规范,并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合理配建。佳木斯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设置规范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报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实施。第八条采取国家、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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