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办法】宣化区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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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办法】宣化区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宣化区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根据张家口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科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第三条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具有法学专业学历或取得法律执业资格,或具有五年以上行政执法经历。法制科参与法制审核的人员不得少于三人。法制机构进行审
2、核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或从事法学教学研究的人员参与审核,也可以采取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由具有法律审核能力的机构进行审核。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业务培训。第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本系统、本部门实际,按照行政执法决定类别,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具体标准,并报宣化区政府法制办备案。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作出决定。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部门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进行法制审核。第二章审核范围第六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
3、核:(一)应当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二)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三)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四)行政处罚数额较大的,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及以上罚款、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处以20000元及以上罚款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检查前,应当经局法制科审核。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企业对违法行为不及时整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送局法制科审
4、核。对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报送宣化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备案。第八条法制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一)行政执法部门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是否有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和滥用职权的情形;(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第三章审核程序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送局法制科进行审核。第十条执法部门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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