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办法】揭阳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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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办法】揭阳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取管理办法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本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收取管理工作,规范公路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路桥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用于偿还本市行政区域内修建道路、桥梁的贷款本息向机动车辆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通行费分为按年度缴纳的通行费(以下简称年票)和按次缴纳的通行费(以下简称次票)。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省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由揭阳市公路局负责发布通告。第四条领有统一机
2、动车牌证的揭阳籍或进入本市的非揭阳、汕头、潮州籍机动车辆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主动缴纳通行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通行费的收缴工作,不得拒绝市公路部门对通行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五条揭阳市公路局负责本市通行费的收取管理工作。公安、交通、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通行费的有关工作。第二章通行费的收取和管理第六条揭阳籍的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除外)应缴纳年票。年票由市公路局所属公路规费征稽机构代收。已缴纳年票的,该年票缴讫凭证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第七条非揭阳、汕头、潮州籍机动车辆通过依法批准设立的收费站点应缴交次票;对经高速公路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揭阳、汕头
3、、潮州籍机动车辆,由市公路局委托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高速路出口代收次票。第八条对已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代收次票的非揭阳、汕头、潮州籍车辆,在首次经过我市普通公路收费站时,不再重复收费,凭高速公路部门代收费票据给予放行(当天单次有效)。代收次票票据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查验。第九条市公路局负责协助高速公路公司处理在代收次票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突发性问题。第十条下列机动车辆免收取通行费:(一)悬挂军队、武警专用号牌的车辆;(二)悬挂“警”字号牌和粤“O”号牌的警备车辆;(三)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殡葬车;(四)省人民政府规定免收取通行费的其他机动车辆。第十一条年票的收取计量分类,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
4、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为准,即货车按核定装载质量分类计收;客车按核定载客质量分类计收;卧铺客车按第三类车辆的营运标准计收。鉴于公共汽车主要承担城市公共客运业务,其年票收取标准按同类营运车辆的30%计收。第十二条货车类别的年票计收费标准如下: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定编内的单位自用货车按非营运标准计收;核定载质量为1000kg(含1000kg)以下的轻型蓝牌小货车年票计收标准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机动车行驶证所定的使用性质进行核定;(三)除以上(一)(二)外其它类型货车一律按营运标准计收。第十三条客货车的年票计收标准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所定的使用性质进行核定。第十四条挂车按其机动
5、车行驶证核定的载重质量减半所对应的收费类别收取年票;若其机动车行驶证未核定载重质量,则按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第四类车收费标准收取年票。第十五条新增机动车辆的年票从机动车行驶证核发月份的次月起收取。第十六条属下列情况,需改变通行费原收费标准或停止收取通行费的车辆,由车主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发放有关证明,于10日内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办理有关手续。(一)车辆改装、变更以及过户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买卖、过户的,需重新更换年票缴讫凭证,新证保持其原有效期。(二)因使用期限届满的报废车辆和因被盗及因交通事故报废的车辆,由车主凭有关证明,向车属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车属地公路规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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