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见】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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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意见】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充分发挥公共交通对改善我市交通状况、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确立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地位城市公共交通是政府应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重要民生工程。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出
2、行,保证城市正常运转,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迫切需要。要按照资金投入优先、土地划拨优先、财税扶持优先、路权保障优先的“四优先”原则,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放在城市交通工作的首要位置,真正确立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地位,大力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市政府建立以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法规和重大政策措施,解决制约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瓶颈问题。二、明确城市公共交通总体发展目标加快推进综合公共交通、智慧公共交通、绿色公共交通、平安公共交通的建设,到2017年,完成“油改气”工作,实现公交车、出租车清洁能源、新能源应用1
3、00;完成全市公交候车亭和站牌的更新、改造。完成全市公交首末站的改造;在南站地区、沈抚新城、东洲地区、高湾经济区、榆林地区建设5个综合交通枢纽,构建城市多种客运方式一体化格局。建设公交专用道里程45公里以上,公交优先交叉口10处以上,形成公交优先通行网络。到2020年,基本实现城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6标台以上,城市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100,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左右。最终形成多种所有制公交企业并存,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群众满意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三、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科学谋划城市功能布局,逐步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
4、置模式,改变城市公共交通被动适应城市扩张的局面。市交通局会同规划局编制抚顺市公共交通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每2年调整一次公交线网优化方案,每3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修正。四、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一)加强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对需要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重大城建项目,建立由城市交通主管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机制。公交行业主管部门应作为城市交通评价体系重要成员单位,参与城市交通评价。2017年前建成抚顺市交通综合枢纽站、高湾综合枢纽站、沈阳经济区综合客运枢纽站、东洲公交枢纽站和榆林公交枢纽站共5个综合交通枢纽站,以此为节
5、点,构建高效的公共交通线路网络,实现多种交通方式高效换乘和有效衔接。责任部门:市交通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部门:新抚区政府、东洲区政府、沈抚新城管委会。(二)推进公交停车场建设。在完善现有公交停车场使用功能基础上,2017年前,分别在新抚南部、望花西部、东洲中部、顺城的城东三期、前甸和高山路沿线等地区,规划建设公交停车场,实现公交车进场率达到100。在城乡结合部,适时规划建设公交场站,为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奠定基础。责任部门:市交通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部门:各城区政府、沈抚新城管委会。(三)加快加气站和充电站(桩)建设。2015年前,在永寿路、榆林、南沟、刘山、塔湾
6、、新太河、辽电、虎西、海新、耐火、葛布北沟、高山路等地区建设加气站13个和充电桩84个。根据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的推广和应用,继续规划、建设加气站、充电桩,以满足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的发展需要。责任部门:市交通局、市规划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消防局、市质监局。(四)强化公交首末站建设。在客流量较大的地区,配套建设公交首末站,为公交线路调整优化提供保障,解决新建区域公交设施不配套,百姓出行难问题。建设费用纳入主体工程投资。责任部门:市交通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五)完善公交候车亭、站牌建设。2017年前完成全市公交候车亭、站牌的更新、改造,改善百
7、姓候车环境。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应按交通部门意见配套建设公交站台、港湾式停靠站、出租车乘降站、供电等配套管道设施。2015年建设出租车乘降站30个。责任部门:市交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局。(六)提供公交场站用地保障。公交枢纽站、停车场、首末站、加气站、充电站(桩)用地应优先供应。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用地,免费划拨,平均每标台公交车基础设施综合用地不得低于200平方米。加强公共交通用地监管,禁止侵占或擅自改变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性质的行为。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五、加大城市公共交通财税支持力度按照“政府投入为主、票款收入弥补”的原则,加大公共交通投入,将其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体系。
8、以政府近两年补贴为基数,每年视财力情况,稳定投入专项资金,弥补政策性亏损、补贴车辆设备购置等。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城市建设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建设支出的比例不低于5。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按相关要求等全部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六、落实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综合开发政策对新建公共交通设施用地,鼓励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以招投标等方式规范操作,实现收益最大化。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应优先保障。新建成大型公共活动场所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基础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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