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意见】蓝田县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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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意见】蓝田县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蓝田县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陕政办发201622号)精神,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加快构建新型户籍制度,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按照“依法办理、区别情况、便民利民、综合配套”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我县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确保每位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县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办理登记户口(一)不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
3、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家庭特别贫困无力承担亲子鉴定费用的,可由所在乡镇政府街办出具贫困证明;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凭其母住院的病案记录;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可凭助产人员诚信证明申请办理户口,公安机关采集DNA入库备查。(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
4、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于无法取得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儿童,可由公安机关调查走访核实三名以上见证人形成诚信材料,经上级公安刑侦部门做DNA并上网排查,户政部门可落为单人户口。对于被收留的流浪智障妇女,如果其长期在本地生活,确实查找不到其原籍所在地,通过民警调查核实,确认无拐卖事实存在,可予以落户,落户同时公安刑侦部门应做DNA上网排查。(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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