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办法】佛山市促进货运业装备提升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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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办法】佛山市促进货运业装备提升资金管理办法促进货运业装备提升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要求,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公路水路货运业发展的意见(佛府20145号)部署,为促进我市公路水路货运业发展,支持本地货运企业做大做强,为我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运输保障能力,结合本市实际,市、区两级政府安排资金,促进我市货运业装备提升。为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一、资金安排佛山市促进货运业装备提升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由运输企业所在区负担为主,市级给予适当补助,市补助比例为补助资金总额的20。二、补贴对象在我市辖区
2、内注册登记设立的符合补贴条件的公路、水路专业货物运输企业,使用自有车辆为本单位生产所需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和销售商品的“自货自运”类企业除外。三、补贴条件、标准和要求补贴分为两种:一是规模运输补贴;二是新增运力补贴。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可以同时申请两种补贴。(一)规模运输企业补贴条件和标准补贴条件:公路运输企业自有佛山市籍货车30辆以上、总载重量250吨以上,且年货运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水路运输企业自有佛山市籍单艘载重1500吨以上运输船1艘以上(不含砂船),且企业年货运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以下统称“规模运输企业”)。补贴标准:按规模运输企业年度经审核确认的货运营业收入总额的1.5%
3、给予补贴资金,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300万元。(二)新增运力运输企业补贴条件和标准水路运输企业补贴条件和补贴标准:(1)补贴条件:对新增单船2000载重吨及以上大型船舶(不含砂船)的我市水运企业给予补贴,具体条件如下:A.新增船舶为新建或从外省市购置,船舶船龄在10年以下(含10年);B.新增船舶为申请年度内企业新增的自有运力(船舶所有人与船舶经营人一致),并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C.申请年度内企业总自有运力净增加1000载重吨以上。(2)补贴标准:新增2000-3000(不含3000)吨船补贴40万元/艘、3000-5000(不含5000)吨船舶补贴60万/艘、5000吨-10000(不含100
4、00)吨船舶补贴80万/艘、10000吨以上船舶补贴100万;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200万。公路运输企业补贴条件和补贴标准:(1)补贴条件:对新增80吨(含80吨)以上运力的公路运输企业给予补贴,具体条件如下:A.企业新购置的车辆为大型货车(核定吨位8吨以上,含8吨,下同),且在申请年度内新增运力核定吨位总计超过80吨。新增运力的计算:整体式货运车辆和挂车按核定吨位计算,牵引车准牵引质量不计入新增运力吨位,二手货运车辆不计入新增运力。B.新购置货车必须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在申请年度内领取道路运输证。C.如购置大型货运车辆含有牵引车,则必须按比例配置挂车,挂车与牵引车比例不得低于2:1。(2)补贴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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