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见】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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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意见】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的意见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的意见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质监站,有关建设单位:交通建设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控制等全面管理责任的承担者。近年来,我市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管理,充分发挥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有效地保证了交通工程建设又好又快推进。随着建设规模的持续扩大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一些工程项目法人存在管理技术力量薄弱、管理经验不足、管理能力不强等问题,影响了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为落实项目法人质量安全全面
2、管理责任和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责任人的规定,规范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推动全市交通工程品质建设、平安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完善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准入按照交通建设项目的投资性质,属于政府投资的,应依法确定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属于社会资本出资的,应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法人。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具备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及资格、工程建设管理经验等条件必须符合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专业化管理的通知(浙交2011301号)、关于加强全省普通
3、国省道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专业化管理的通知(浙交办2015121号)及浙江省交通建设单位考核工作指导意见(浙交2010222号)等文件规定。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不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时,应委托符合项目建设管理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建设管理,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项目法人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应明确拟采用的建设管理模式,并将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的相关资料作为文件的组成内容一并上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整改要求,相应整改工作应在项目主体施工图审批前落实到位。项目建设管理模式、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变更时,应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要积极探索
4、运用“PPP”模式和“监理+代建”项目管理模式建设交通项目,借助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力量,提升项目建设管理水平。二、进一步严格实行质量安全责任登记制度新开工项目应严格按照浙江省交通工程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登记制的通知(浙交监201578号)、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绍市交发201573号)的规定,实行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登记制度,各项目参建单位要如实填写责任登记表,确保人表一致,责任明确,及时报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相关责任人更换的,应及时对责任登记表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并报备。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各参
5、建单位责任登记表的审核、审查和确认,对质量安全责任履行不到位或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责任登记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全面管理责任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政令2012300号),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监管、建设单位负责的管理体系,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健全本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订和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质量安全全面管理职责。设计阶段,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勘察设计工作的审核把关,积极推广标准化设计理念,尽可能采用预制化和标准化构件,促使钢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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