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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办法】辽阳县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支管理办法辽阳县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96号)、辽阳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0715号)和辽阳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支管理办法(辽市政发20071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
2、前向指定的专用帐户存入,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第三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户)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并负责管理,工资保证金由县劳动监察局督促收缴。第四条凡在我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按以下标准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一)新建工程开工前,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工量和相应比例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三)参与专业和劳务分包的建筑施工企业,按总人工费的5%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四)在
3、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前已经开工的企业,按剩余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第五条已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银行存款凭证到县劳动监察局办理已存入工资保证金证明,凭此证明到县住建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对未按规定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县劳动监察局不予办理有关证明,县住建行政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批准开工报告。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建筑施工企业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因上述原因致使农民工无法拿到工资的,可用工资保证金直接支付。第七条已存入工资保证金
4、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住建、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第九条工程竣工前25日,建筑施工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工资支付情况,提出返还工资保证金申请。第十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返还工资保证金申请
5、之日起10日内核实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在施工现场公示1周。第十一条经公示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向建筑施工企业返还工资保证金本息。建筑施工企业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可不再预存工资保证金,持县劳动监察局出具的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办理相关的开工手续。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未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经通知其整改仍拒绝存入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并予以曝光。第十三条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致使工资难以追偿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公安机关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公安等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共同做好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对工作中推诿扯皮、互设阻力的,要追究直接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第十五条非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0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辽阳县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县政发2010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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