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办法】龙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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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大办法】龙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草案)红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草案)(2018年11月20日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保证法律、法规在本区的遵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检查,是指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对法律、法规在本区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工作。第三条执法检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的原则,监督和支持法律、
2、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第四条执法检查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围绕法律、法规在本区实施中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第五条区人大常委会检查法律实施情况,可以同时对相关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二章执法检查范围第六条针对下列途径反映的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提出执法检查项目建议:(一)区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三)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四)区人大代
3、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项目建议。第七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执法检查内容进行调整,并通知有关方面。第三章实施第八条区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应当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成立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组长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担任。执法检查组成员从区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可以邀请市、区人大代表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有关工作。第九条执法检查工作由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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