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办法】防城港市公安局机关科技信息化项目审计实施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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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办法】防城港市公安局机关科技信息化项目审计实施暂行办法机关科技信息化项目审计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局机关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市局公安科技建设项目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机关科技项目审计实施暂行办法(桂公通201160号)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信息化项目是指市局所属各单位开展的基础性科技信息化和应用性科技信息化及智能化等建设项目。第三条市局审计科是市局机关开展科技信息化项目审计监督的责任部门。审计科对局属各单位建设的科技信息化项目,从投资活动开始至投资活动结束全过程的
2、造价以及相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核监督。第四条审计科负责组织和管理市局科技信息化项目审计工作,确定科技信息化项目审计实施人员,组建和管理科技信息化项目审计专业技术人员小组,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核算工作。第五条审计科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科技信息化项目的概(预)算经费论证、招投标、合同审核、验收和竣工决算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与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第六条科技信息化项目审计监督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项目承办单位(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与审计科及时衔接,积极配合审计科开展全程跟踪审计监督工作。(二)市局科技信息化项目审计采取报送审计的办法,项目
3、承办单位(部门)报送审计的科技信息化项目造价资料,应保证真实、合法、全面、完整。(三)科技信息化项目的结算、决算的审计应当在相关单位(部门)对科技信息化项目完工验收、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或同步进行。(四)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计财部门不予办理付款手续。(五)涉密科技信息化项目的审计原则上由公安系统内部审计人员和技术专家进行,确需动用社会中介审计力量的,审计科与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确保委托工作的严密性和审计工作质量。(六)属于市局重大项目的科技信息化项目,项目承办单位(部门)负责收集市局重大项目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对该项目建设各环节的审核结论、审批意见,在实施项目审计
4、时一并报送审计科作为审核依据。(七)科技信息化项目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提供审计结论资料,作为科技信息化项目管理配套材料归档。第二章科技信息化项目各环节审计监督内容(一)投资预算审计监督第七条投资预算审计监督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建设需求、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审批、论证项目情况;2.建设资金落实情况;3.投资预算明细审核和采购价格审计。项目承办单位(部门)申报科技项目在部门预算批复后,应立即将本单位(部门)年度科技建设项目实施计划报备市局审计科,市局审计科依据项目建设需求、项目技术方案编制审计监督实施方案,从项目计划报备开始全程跟踪审计监督。项目送审材料包括:项目送审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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