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办法】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评选表彰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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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办法】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评选表彰办法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评选表彰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赣发201521号)及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江西省政府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614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办发2014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以下简称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的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均可申请参加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评选。第四条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评选坚持重在创建、注重事迹、群众公认、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彰显社会效益。第五条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评选由省人民政府主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体承办,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联/企协参与组织实施。第六条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选表彰活动每三年举办
3、一届,每届共60个名额,其中,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30个、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12个、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乡镇(街道)18个。第七条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选条件:(一)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条件。1.获得劳动保障诚信等级AAA级以上资格;2.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职工名册、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6%以上;3.建立了集体协商制度,签订了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4.依法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规定参加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5.认真落实劳动保护措施,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加班加点、休息休假等劳动法律、法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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