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调研】“723”动车追尾事故应急处理引发的法律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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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调研】“723”动车追尾事故应急处理引发的法律思考“7.23”动车追尾事故应急处理引发的法律思考2011年7月23日20点34分,甬温线永嘉站至温州南站间,北京南至福州D301次列车与杭州至福州南D3115次列车发生严重的追尾事故,造成40人死亡,200多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种舆论机器全力发动,将这一场惨烈事故的生死救援实时呈现在了全世界面前,继而引发了一场充斥着质疑与声讨的舆论大战。在这一场“互联网大战铁老大”的口水战中,压抑多年的对立情绪固然需要释放,而暴露出来的法律问题更应予以探讨。唯有如此,前车覆辙方能真正成为后车之鉴。而如此先进的动车为何会发生如此低级的事故不
2、妨留待未来的技术裁断与道德审判,本文仅就“7.23”事故应急处理引发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一次检讨。一、“7.23”事故暴露了铁路事故应急救援立法价值序位错乱“7.23”事故发生后不到36个小时,甬温线就奇迹般地恢复通车。然而铁路部门的抢修速度这次并没有赢得民众的赞扬,反而招来了舆论的猛烈围攻:究竟是通车重要,还是救人重要?实事求是地讲,在不妨碍救人与调查取证并确保同类隐患已经得以排除的前提下,抢修通车当然是越快越好,毕竟中国的铁路承担着全世界最为繁忙的运输重任。然而问题就在于,这次抢修通车看来的确是妨碍了救人和调查取证,否则就不会出现特警队长邵曳戎抗命坚持原地救援以及小女孩项炜伊最终获救的所谓“
3、生命奇迹”一事了。在通车的压力和救人的可能之间,为什么铁道部会倾向于前者而不是后者?在“以人为本”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共识的今天,铁道部如此巨大的思维惯性究竟从何而来?2007年9月1日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救援条例)是目前铁路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条例第6条规定:“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同时第19条又规定:“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从应急救援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救人”和“通车”其
4、实是铁路事故应急救援的两大价值目标。不过认真研读条文,我们依然可以得出一个不过分的判断:铁路应急救援的真正重心确实在于“通车”而非“救人”。因为从立法技术上看,在确认条例立法价值目标的第6条规定中,“减少人员伤亡”前面并没有冠以“最大限度”之类的定语,且后面没有再出现过。而“恢复铁路正常行车”的前面却被冠以“尽快”的定语,且在第19条的规定中再次得到强调。可见“通车”在应急救援条例的价值序位中的确要优于“救人”。其实这种价值序位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应急救援条例的上位法-铁路法。1991年5月1日施行的铁路法第57条规定:“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事故调查
5、处理的规定办理,并及时恢复正常行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铁路线路开通和列车运行。”令人惊诧的是,对于发生事故后应该先救人的问题,铁路法居然没有规定。为了进一步求证这一问题,笔者查阅了2006年1月颁布的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铁路应急预案),发现预案的四项工作原则中,第一项就是“救人”-“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二项才是“通车”-“尽快恢复运输。分秒必争,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如果从字面上看,该预案好歹是把“救人”放在了第一位。然而当笔者同时查阅了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
6、急预案、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以及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之后,才发现事情并不像字面上表现得那么简单。在这些同样是国家级的应急预案中,所有预案都无一例外地将“救人”放在了工作原则的第一位,同时所有预案都无一例外地没有任何关于“尽快通车”、“尽快通航”或“尽快生产”的工作原则。比如在最可比较的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中,四项工作原则分别是:“以人为本、科学决策”、“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工协作”、“应急处置与日常建设相结合、有效应对”,根本就没有“尽快通车”的要求,更别提什么“分秒必争”了。真是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其实不用说都知道,不
7、管是飞行事故还是地铁事故,尽快恢复通航、通车一定也是运营方十分重要的诉求,然而在应急预案中,这一诉求基本上只能靠边站。唯独在铁路事故的应急预案中,“通车”原则就如同D301次列车一样,以“分秒必争”的赶超精神紧紧跟随着如蜗牛爬行的“D3115次列车”-“救人”原则,终于在众目睽睽之下发生了严重的“追尾”事故。动车的追尾事故或许真的是“天非时、地不利、人失和”的偶然之过,然而应急救援价值序位的追尾事故则是铁路封闭式王国多年来人文精神缺失的必然之祸。铁路部门乃至于立法部门唯有深刻反省,站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高度认真重估应急救援的价值序位,方可避免再次落入“价值追尾”的尴尬之中。二、“7.23
8、”,事故的应急救援程序存在着诸多瑕疵除了应急救援价值序位错乱之外,“7.23”事故的应急救援程序也存在着不少的瑕疵。首先,应急救援程序的启动与终结缺乏明确的公开宣告。根据应急救援条例的界定,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为特别重大事故。因此“7.23”事故发生后,必须依据铁路应急预案,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启动或由国务院授权铁道部启动I级响应行动。进人应急状态后,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代表铁道部全权负责行车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工作,调度救援力量,封锁事故区间。应急结束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这些规定表明,由于应急救援本质上是一种紧急状态,涉及到了资源的紧急调度和权利的临时性限制,因此其程
9、序的启动与终结必须依法向公众做出明确宣告。然而在这一点上,“7.23”事故的应急救援并没有做到。事故发生后,公众第一时间接收到的信息不是应急程序的依法启动,而是领导人的批示和重视。尽管后者同样重要,前者依然不可或缺,因为这是一个法治社会处理公共事务的基本程序之一。在随后的几天时间里,应急救援程序究竟在何时结束,更是“神龙见首不见尾”。实际上铁路应急预案的规定本身就含含糊糊,该预案的第4.12“应急结束”是这样写的:“当行车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
10、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从字面上分析,似乎恢复通车应该是结束救援的标志。可是“7.23”事故恢复通车仅仅用了36个小时,随后救援队伍还在现场处理了好几天。在一片忙乱之中,根本就不知道究竟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宣布过应急救援程序终结。程序的生命在于公开,否则就难免各种推测的暧昧。从混沌不清的实际效果来看,即便本次应急救援中铁道部的确宣布过应急救援程序的开始和结束,也至少说明了铁道部并没有意识到法定程序的重要性而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媒介对公众做出清晰的宣告。其次,“条块合作”的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不够统一和协调。“7.23”事故的应急救援出现了许多“无头公案”和“乌龙
11、球”。比如媒体曾广泛报道,为了及时恢复通车,铁路部门要求把事故车吊下铁轨再清理,结果温州特警队长邵曳戎抗命不遵,坚持原地救援并最后救出小女孩项炜伊。然而7月29日铁道部有关负责人在答新华社记者问时,却矢口否认了这一“指控”,认为铁路部门始终是把救人放在第一位,正是由于铁路部门的坚持,才使得项炜伊最终获救,救援工作结束前,铁路部门指挥人员从未宣布过“停止搜救”。1由于事发突然,现场混乱,再加上这种“内部打架”的事情也不可能对簿公堂,因而此事要想求得法律上的真实恐怕还需时日。然而这一件典型事件暴露出了我国当前铁路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的一个重要问题-条块分割。铁路应急预案规定,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铁道
12、部成立非常设的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铁道部成立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下设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这种“领导小组-指挥小组-办公室”的指挥体系是典型的中国式指挥体系。不过由于铁路一旦出事还会涉及地方,因此铁路应急预案同时又规定,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等方面的现场指挥和后勤保障工作。这就是中国铁路事故应急救援的“条块合作”模式,其初衷并无不妥。然而在实际运作中,条块合作虽是主流,条块分割痼疾难消。其实,铁路应急预案本身就充满了这种矛盾。该预案第4.4“指挥和协调”一方面规定,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代表铁道部全权负责行
13、车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工作,另一方面又规定,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授权,统一指挥事故现场救援。由于现场救援指挥部是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的,因此从字面上理解这一指挥体系应该是“铁道部授权地方政府统一指挥”。然而铁路应急预案第4.5“紧急处置”中又规定,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处置力量。在随后的规定中,指挥主体更是混乱,一会儿是“指挥小组”,一会儿是“现场救援指挥部”,一会儿是“地方政府”。在第4.11“信息发布”中,居然又把信息发布的主体直接规定为“铁道部或被授权的铁路局”。从中国的立法潜规则来看,铁路应急预案无疑应该是铁道部主导编写的,因此行文之中完全可以看出铁道部
14、既想借助地方力量又想掌控指挥权的复杂心态。这使得地方成立的所谓“现场救援指挥部”被半架空,地方政府“出人卖力”是必须的,“统一指挥”那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条块分割的指挥体系之下,信息混乱、现场忙乱乃至于“邵曳戎抗命”也就是偶然中的必然了。其实从立法技术上看,指挥体系的问题完全可以处理得更好。比如将“现场救援指挥部”由地方政府成立改为由国务院责令铁道部和地方政府共同成立,然后赋予“现场救援指挥部”全权,在应急程序启动之后,一切有关的资源调度、救援决策、信息发布均出于此。待应急程序结束后,再正式撤销现场救援指挥部,条块之间重新各归其责。指挥体系若能如此,即便不能包治百病,相信也不致于会出现“7.23
15、”事故救援中层出不穷的混乱与扞格了。三、“7.23”,事故应急救援中的证据保全意识十分淡薄“7.23”事故发生后,媒体广泛质疑的另一问题就是认为铁道部“掩埋车头,销毁证据”。7月24日晚上,针对媒体的这一疑问,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在新闻发布会上言之凿凿地说,为了抢险施展方便,因此“把那个车头埋在下面,盖上土,目前他的解释理由是这样,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2然而到了7月29日,铁道部有关负责人在答新华社记者问时对此矢口否认,认为只是“采取外移并集中堆放在取土坑中,绝没有实施掩埋,更不存在销毁证据的问题”。3铁道部前后不一的说辞,着着实实地在全世界面前自摆了一记乌龙。为了搞清这一问题,笔者认真
16、搜索了有关的视频,确实没有发现将车头盖土掩埋的直接证据。这说明铁道部29日的否认是提前做过功课的,至于王勇平“说漏嘴”该怎么算那就不管了。然而即便没有视频直接证明曾经盖土掩埋过车头,众大型抓斗车一拥而上拼命翻滚车体并将其推入坑中大肆破坏切割却是无可争辩的事实。仅仅凭这一点铁路部门就已经涉嫌严重违法,因为应急救援条例第24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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