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制度】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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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制度】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机关及所属各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日常巡视检查(包括专项、重点、投诉举报等,下同)、调查取证、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过程进行全面的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等形
2、式。文字记录,即通过制作书面记录、询问笔录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阻挠正常的行政执法记录活动。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下列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实施行政执法记录,并事先告知对方:(一)日常巡视检查行政执法行为;(二)专项行政执法行为;(三)专项检查及重点抽查行政执法行为;(四)针对投诉开展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五)其他方面检查需要记录的行政执法行为。第六条日常巡视检查的全过程记录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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