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办法】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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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办法】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办法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办法第一条为推动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补助对象为在本市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岗位上实现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月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已落户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补助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包括:1、“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2、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和
2、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4、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5、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6、退役士兵;7、刑释解教人员;8、戒毒康复人员;9、精神病康复人员;10、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第三条补助标准为:补助对象在岗期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比对标准,给予最高280元/月的工资差额补助。第四条申领补助须提交的材料如下:(一)初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1.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确认表;2.补助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申领相应月份的社保缴费明细账(单);4.社保卡异常的人员需提供个人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复印件;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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