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制度】江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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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制度】江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本局对社会公众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确保秘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政府信息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第三条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各项业务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主要包括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第六条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五)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六)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
3、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第七条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局机关信息产生或者提供经办人员审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二)局机关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三)机关主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公开。第九条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五)机关主管领导的签名、日期;(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第十条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城区保密局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在公开前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确定是否公开。第十一条各业务口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二条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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