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办法】宿迁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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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办法】宿迁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宿迁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基金管理,增强失业保险社会保障功能和抗风险能力,保证失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根据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72号)等法律、法规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4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属地原则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三条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市本级和宿豫区、宿城区(以下简称“两区”,下同)范围内实现统一参保对象,统一失业保
2、险待遇项目及标准办法,统一基金管理使用,统一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第四条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坚持广覆盖、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职工和企业共同负担费用;市级预算,分级管理;充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等原则。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全市失业保险工作主管部门,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失业保险工作。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具体办理失业保险业务。第六条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后税务征管范围内的失业保险征收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统筹区失业保险基金专户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区范围内参加失业保险缴费的用人单位,以本单位
3、应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人员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低于全省公布每年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执行。第八条市、区失业保险费与其他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缴。第九条失业保险缴费实行实名制管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作为参保人员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依据。第十条市、区财政应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十一条市、区两级要按属地原则,制订历史陈欠失业保险费清欠计划,并组织开展统筹前欠费清缴工作,自2011年12月起两年内清缴所欠失业保险费。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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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办法 社办 宿迁市 失业 保险 统筹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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