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制度】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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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制度】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办案及其相关工作,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局行政复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一、接待制度(一)行政复议机关要安排行政复议人员在行政复议接待场所负责接待工作。接待人员在接待工作中应当认真负责、态度热情、依法办事、使用文明用语。(二)要向社会公开本单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事项,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三)接待当事人要做好接待登记,做到谁接待、谁登记,不错登
2、、漏登。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并做到依据合法、语言准确、逻辑性强;不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告知当事人原因、办事程序及答复日期。(四)对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有困难的,接待人员应当制作口头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实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五)接待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案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对不属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申请事项或者不属本级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并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六)对应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接待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本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证件和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相关证明材料;接受他人委托申请行政复议的,还应当提
3、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七)对所接受的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切实履行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转送职责。二、立案制度(一)复议机构工作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3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申请人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进行举证。(二)经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在收到复议申请四日内报复议机构负责人或复议机关分管领导签批。(三)对需要补正材料的行政复议申请,应自收到
4、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经补正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四)经领导批准,同意立案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三、听证制度(一)行政复议听证(以下简称听证)制度,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召集相关人员对案件所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活动。(二)听证应当坚持公开、
5、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听证会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1.涉及人数较多或者群体利益的;2.有较大影响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3.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复杂的;4.对涉案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需进一步确认的;5.其他需要进行听证的。对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自行决定举行听证。申请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审查并决定是否听证。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听证的,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必要时可以将听证事项向社会通告。(四)听证的组织和听证人
6、员1.行政复议听证工作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组织。2.听证员包括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和行政复议机构指定的相关人员。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主持听证活动的听证员。3.听证应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组织进行。行政复议机构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其他部门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4.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听证员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
7、。(五)听证的举行1.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简便、灵活、多样的方式和简易程序进行听证。2.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进行。3.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举行听证前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分析案件争议焦点,掌握听证重点,制定听证提纲。4.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被复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附卷归入卷宗档案。听证笔录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四、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一)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集体讨论:1.本辖
8、区内影响重大的;2.案情复杂、对事实认定有争议,或者新类型的案件;3.对法律、法规理解或适用有重大分歧的;4.对于是否受理存在较大争议或管辖权确定有争议的;5.拟作出错案确认或撤销决定的;6.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二)案件需要集体讨论由行政复议机构内的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科室(股)负责人或办案人提议,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参加人的范围一般是行政复议机构的有关领导、行政复议科室(股)全体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列入参加人员名单。列入参加人员名单的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参加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没有主动提出回避的,行政复
9、议机构负责人应当责令其回避。(三)集体讨论会议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或行政复议科室(股)负责人主持。先由案件承办人介绍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并阐明案件处理的初步意见。参加讨论的人员应当充分陈述意见,独立发表自己的观点,经集体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性意见。(四)与会人员均应当发表意见。讨论结论意见一致的,该意见应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案件承办人员根据集体讨论的处理意见对行政复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后,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对集体讨论会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处理意见的,由行政复议科室(股)和案件承办人将有关情况报请行政复议机构主要领导决定。行政复议机构主要领导不能决定的,报请行政复
10、议机关决定。参加人员有保留意见的应记录在案。(五)集体讨论会应做记录,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笔录内容包括:主持人及参加人名单、案由、讨论时间、各参加人发表的意见和讨论结论等。记录由行政复议科室(股)指定人员负责。集体讨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由所有参加人签名后,交案件承办人入卷归档。(六)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外传会议内容或泄露会议资料。讨论记录不属于案件当事人查阅范围。五、简易程序制度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为提高办案效率,充分体现行政复议的及时、便民原则,可适用简易程序办理。(一)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适用简
11、易程序进行审理:1.处以警告等诫罚的;2.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3.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事实清楚的;4.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且当事人对事实和适用法律无争议的;5.对已立案的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及时加以纠正,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受到侵害的;6.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明显错误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案件。(二)下列情况的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1.涉及第三人的;2.申请人不同意按简易程序办理的;3.申请人对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认为有重大出入的;4.具体行政行为是通过听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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