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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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意见】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2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6号)精神,统筹推进全市大学生(含各类高校在校生、毕业五年内的各类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停伐后富余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等重点群体就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就业
2、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各级发改部门会同人社、财税、金融、工信等部门,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的评价机制和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在安排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鼓励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
3、单位,下同)(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有针对性地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第三产业以及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各类企业转型升级,继续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在继续巩固壮大家具、木制工艺品、新能源等产业吸纳就业的同时,把提升第三产业层次和水平作为优化“X”产业的重点,大力开发现代服务业、养老养生产业、生态旅游业、森林食品药品业、绿色矿业等方面的就业岗位,抓住建立“伊春国家公园”、“中蒙俄经济走廊”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机遇,打造新的就业增长点;依托伊春市电子商务协会,推进电商平台建设,引导企业和经营者主动对接东北绿色食品产业联盟、“淘宝特色中
4、国伊春馆”、“1号店特产中国伊春县域馆”等平台和渠道,构建线上线下立体营销网络,通过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和商贸物流业让更多的人投入到电子商务创业中来,带动更多的人实现就业。推动职工家庭自营经济发展实现家门口就业。依托林区得天独厚地自然资源,大力发展种、养、采、加、商、服等项目,扩大职工自营经济规模,拓展就业渠道,为转岗职工就业提供平台。(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委负责)(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创建示范工作,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市财政帮助争取国家和省的综合奖励。落实政府采购
5、支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政府采购计划预算总额的30%以上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其中小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直接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的,在评审时给予价格6%至10%的扣除;同时以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准,供货100公里以内加5分,200公里以内加4分,300公里以内加3分。各地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时,同等条件优先选择大学生创业企业。适当提高职业中介机构介绍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到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就业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标准。降低或减少小微企业获得专利的成本,优先审查小微企业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申请。鼓励高校、院所将闲置专利向小微企业许可转让,向小微企业低成本或免费实施专利许可,引导高校、院
6、所与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互助,帮助小微企业进行专利创业和专利二次开发。依托伊春生态工业示范基地小微企业创业园(已被国家工信部批准为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协调科技、环保、税务、工商等部门为入驻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行政资源中心、伊春生态工业示范基地负责)(四)运用失业保险支持稳定就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调整为1.5%,个人缴费费率由本人工资的1%调整为0.5%。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生产经营困难、向社会承诺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以申请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用于富余
7、人员生活补助、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或转岗培训补贴。确需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裁员方案需经职代会通过。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五)营造宽松平等的市场准入环境。进一步落实企业注册登记制度,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四证合一、一照四号”。推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要求实现“一照一码”。统筹推进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进一步放
8、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和“住改商”。转变涉企的行政服务和监管方式,推行“互联网+政务”,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涉企信息集中统一公示和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推动政府部门运用大数据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和监管,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转变监管方式,逐步减少实地检查行为,强化网上监管、数据监管。落实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推动各部门实行联合信用约束。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推动修订与商事制度改革不衔接、不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简政放权,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保留的审批事项,实行限时办结,推行“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
9、批等方式。(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六)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各地清理出的非办公类用房优先用于政府主导新建的科技园、孵化器,或依托现有的工业园区、农业示范基地等建设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为创业者提供林下经济创业场所,充分发挥林区特色进行创业。统筹利用伊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现有资源,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经营场所和企业孵化服务。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各类大学生创业孵化器,享受第一、二年免费,第三年按50%缴费的优惠扶持政策,用包括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在内的各类
10、专项资金对孵化器相关费用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鼓励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器。对孵化创业人数多、创业项目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高的,给予补贴或奖励。鼓励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器。大学生在校期间参与教师科研项目或自己研究取得发明专利成果,并在我市转化落地,通过年度市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并申报省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补贴项目。(市科技局、市国资办、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负责)(七)拓宽创业投资融资渠道。切实用好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
11、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结构,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我市经济转型和支付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产品,以及符合个人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对个人创业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支持力度。加大政府对创业的资金支持,依托省财政每年安排的“种子资金”,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初使资金,种子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专项用于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开展创业服务、创业培训、大学生创业园区以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支持和鼓励创业企业上市融资。(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八)放大财政贴息担保贷款对创业的扶持力度。凡有创业要求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
12、,可在创业地申请2年期最高额度为10万元财政贴息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按人均10万元、实际贷款人数和额度分别给予2年期的担保贷款。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员工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为期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细化核销标准,提高代偿效率。简化担保贷款申请手续,取消户籍证明和创业培训合格证作为大学生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前置性条件。(市
13、金融办、伊春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负责)(九)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人员中的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税务部门要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做好纳税辅导。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
14、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规定,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体经营户和企业吸纳各类人员创业就业的税收扣减限额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我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税限额(定额)标准的通知(黑财税201421号)、关于我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限额(定额)标准的通知(黑财税201422号)规定执行。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作为办理税收减免手续的条件,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
15、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在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大学生创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150%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社局
16、、市民政局负责)(十)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纳入各地就业发展规划。积极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推动电子商务与我市林下经济、山特产品销售、木制品加工等传统业态深度融合,带动产业创新发展。鼓励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指导创业孵化基地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支持电子商务园区、电子商务总部基地和互联网服务商实行“一址多照”,用园区秘书公司经营地址为网络创业者提供经营场所的集群注册。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市商务
17、局、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团市委、人民银行伊春支行负责)(十一)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科技人员创业的鼓励政策按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黑发20156号)执行。(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十二)推进农村劳动力创业。结合当地特色经济,发展林下产品、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特别注重发展林下经济产业。依托全市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构组建农
18、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创业培训、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六位一体”的创业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搭建农民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定期在全市开展“十名农民创业之星”和“十个农民创业示范(实习)基地”评选活动。鼓励各地创建农民创业园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要积极帮助农民解决创业场地,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用于农民创业用地,鼓励和支持农民进驻全市现有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进行创业,闲置的农村中小学和林场所闲置房屋优先提供给农民做为创业场地。支持农民网上创业,推动农民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产品批量进驻电商平台,提升我市林下产品、农产品知名度
19、和竞争力。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市农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市物价监管局、团市委负责)(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课程体系,配齐配强专兼职教师队伍;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经高校评估休学创业学籍可保留八年(研究生除外);优先支持参与创业的大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伊春职业学院和有关单位要大力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主题教育活动,并将市情和相关政策纳入活动中,伊春职业学院每年从教学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创新创业教育专项资金,完善创新创业实训教学体系,鼓励教师带领学生创新创业;支持高校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创新创业沙龙、创客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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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意见 意见 伊春市 人民政府 关于 进一步 做好 新形势下 就业 创业 工作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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