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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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依法全面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类企业要依法与招用的异地务工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上岗作业的管理制度,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
2、,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的,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纳入征信系统。(二)实行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专门劳资管理人员,编制施工现场作业异地务工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台账,记录进场施工异地务工人员身份、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异地务工人员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3、建立施工企业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数据共享,2017年底前全面实现工程建设劳务用工信息化实名制管理。二、加强工资支付保障和监管制度建设(三)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工资分账管理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领域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确保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实行异地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责令开户企业及时补足。(四)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尚未建立工资保证金制
4、度的地区,应在2016年底前建立并施行,明确收缴部门、缴纳比例、动用条件和退还办法等。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在省内注册且三年内未发生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施工企业可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施工企业要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对未缴清工资保证金的在建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限期缴清。珠三角等欠薪案件易发多发的地区,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加强保证金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对违规动用保证金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五)推行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代发工资。推动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探索将社会保障卡
5、作为银行代发工资的主要渠道。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异地务工人员办理工资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按月考核异地务工人员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表,经异地务工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交由银行直接将工资划入异地务工人员个人账户。鼓励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代发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探索建立银行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网的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系统,银行及时预警通报工资发放异常企业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预警企业重点检查纠正拖欠工资行为。(六)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制度建设。建立欠薪企业“黑名单”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欠薪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信息。予以行政处罚信息要在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通
6、报相关部门,纳入发展改革部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建立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企业失信行为工作机制,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商、税务、银行、总工会等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三、严格落实相关责任(七)明确企业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企业对招用的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负主体责任,必须依法按时足额将工资支付给异地务工人员本
7、人,严禁将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工程合同,应具备优先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的条款。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所招用的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各级分包施工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项目违法发包、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依法承担直接清偿责任。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施工进度和
8、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异地务工人员工资。(八)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解决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拖欠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县和镇政府对本地区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调解决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问题,各级政府要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将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纳入政府相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市、县、镇(街)都要建立督查制度,对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九)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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