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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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意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1517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大病保险的保障内容(一)保障对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对象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人员(以下简称
2、参保人)。(二)保障范围。参保人年度内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或经批准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因单次或多次就医累计发生的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按规定结算后,对参保人超过当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自负的医疗费用(以下称大病医疗费用)给予补偿。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并根据城镇居民收入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三)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比例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实行分段补偿,补偿比例分段递增,补偿额度实行累计结算,不设封顶线。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对起付线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55%,每增加5万元提高支付比例5个百
3、分点,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比例为70%。(四)统筹层次。大病保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做到筹资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模式、资金管理全市统一。二、大病保险的筹资、支付及盈亏处理(一)筹资标准。2016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0元(以实际参保缴费人数为基数),以后年度随大病保险的资金运行情况动态调整。(二)资金来源。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有结余,可利用结余基金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时,在提高筹资标准时统筹解决。(三)资金支付。根据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对资金的需求情况,大病保险资金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统一向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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