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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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意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94号)精神,有效预防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一)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主体责任,要依法将工资按月足
2、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二)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用工名册并向当地人社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
3、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三)推行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
4、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二、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四)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各区县(市)要加紧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施日常动态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台账,定期报告欠薪风险隐患排查及解决情况。对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暂缓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社部门、工会组织报告。要建立和完善欠薪预
5、警系统,根据市场监管、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经营状况变化情况,定期对存在欠薪风险的重点企业进行综合分析和研判,及时做好风险防范,力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化解在基层。(五)完善工资保障金制度。建筑、交通、水利和市政等行业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根据施工单位以往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15向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工资保障金。矿山、矿山生产企业和纳入重点监控企业的工资保障金缴费额度应以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本行业职工年人均工资的1020为基数,按照本企业当期招用农民工人数计算缴纳。实行工资保障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
6、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房票、设备等相抵。对符合启动工资保障金条件的,要及时启动保障金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发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事前预防、事中保障的作用。探索建立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六)健全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各区县(市)要严格按照不少于500万元的标准储备应急周转金,农民工欠薪高发或者工程建设项目开工较多、存在较大风险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储备标准。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要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
7、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规范并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启动和补充机制,确保应急周转金安全运行。各区、县(市)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明确使用条件、规范动用程序、落实追回责任,切实发挥政府应急周转金的保障作用。(七)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项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
8、账户。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向当地人社部门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当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时,开户银行应当及时报告当地行业监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当地行业监管部门在各类检查中要加大对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资金拨付和专用账户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资金到位、专款专用。(八)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
9、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对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农民工,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支付农民工工资。三、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支付诚信机制(九)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机制。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和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信用黑龙江”公共信用信
10、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资源的联通共享。(十)建立健全欠薪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及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11、,撤销、吊销或降低其资质,直至清出建筑市场。四、依法严惩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十一)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通过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等方式,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市、区县(市)联动处理机制建设,依法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人社、建设、公安等部门要针对欠薪案件高发时段和不同行业领域欠薪案件特点,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集中整治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人社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实案情,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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