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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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意见】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7号),统筹推进全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
2、经济增长。发改部门要联合人社、财税、金融、经信、服务业委等部门,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的评价机制和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在研究出台改革发展、财税金融、产业调整、贸易交流、社会管理等重大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政策对就业岗位变化、就业创业环境、失业风险、社会保障及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影响。在安排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鼓励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源参与创业投资,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服务业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金融办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
3、强的产业。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有针对性地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第三产业以及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各类企业转型升级,继续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各类城乡劳动者到农村就业创业。充分利用现有的科技专项资金、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切实支持全市企业发展,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创业岗位。市本级财政安排支持全市服务业和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发挥服务业和外经贸带动就业创业的积极作用。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积极探索以明确采购标准、价格扣除、评审优惠、降低门槛
4、等措施扶持中小企业的办法。严格执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相关措施。拓宽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融资渠道,应当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服务业委、市政府金融办等负责)(三)运用失业保险支持稳定就业。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调整到2%,个人按05%、用人单位(不含企业)按15%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按1%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率调整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到2020年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
5、,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符合条件企业每年5、6月份进行申报,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地税局等负责)二、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四)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继续推进政府主导型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创业创新场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园区,打造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建设混合型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积极创建农民工、大学
6、生和退役士兵返乡创业园,简化创业场所登记手续,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措施,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网络创业,加强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帮助返乡创业人员改善经营,开拓市场。到2020年各县(市)区要至少建设一个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要求基地建筑面积3000以上,入驻在孵企业30户以上)。对建成并运行的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经市政府有关部门验收符合条件的,市财政给予每户10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符合条件入驻市县两级政府建设的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初创企业,租赁基地的办公和生产性用房前一年免收租金,后两年减半收取。支持高校科技园建设,将其纳入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政
7、策支持范围。(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高校工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负责)(五)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采取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方式,突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特点,构建一批投资促进、培育辅导、媒体延伸、专业服务等不同类型的市场化众创空间。建立科技创新制度,支持创业企业或团队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科技研发、科研成果等多元创新资源及服务。(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高校工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负责)(六)鼓励自主创业。将一次性创业
8、补贴调整为创业场地补贴。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退役士兵及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给予3000元/年至5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上限给予补助。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财政部门给予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等负责)(七)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
9、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以上(含15%)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下同),均可享受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提高贷款额度,将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对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均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政
10、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等负责)进一步拓宽反担保渠道,按照资金需求足额安排担保基金,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正常补充机制。鼓励社会资金以捐赠、支助等方式扩充担保基金规模。简化程序,细化措施,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等负责)劳动者自主创业的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可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符合国家规定的,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贴息;其余的,由省财政承担50%后,再由市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等负责)(八)加
11、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对持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等负责)对商贸企
12、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等负责)(九)鼓励科技人员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国有企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离岗之日起3年内保留身份和
13、职称。所在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高校工委、市科技局、市国资委等负责)(十)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等公共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
14、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服务业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委、市政府金融办等负责)(十一)建立创业保障机制。建立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政策保障机制,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由其社保缴费所在地人社部门将剩余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创业满2年以上但失败的,经社保缴费所在地人社部门核准认定后,比照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保补贴。其中,对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3
15、年的社保补贴;对到企业就业的,给予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创业人员在创业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创业失败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不足3个月的,按满3个月发放。对低保及其边缘对象创业失败导致不能保证基本生活的,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等负责)(十二)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电子商务发展整体规划。经工商登记注册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在
16、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要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市服务业委等负责)(十三)争创省级创业型区县。鼓励各县(市)区积极争创省级创业型区县,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型区县的,省财政一次性加拨50万元就业专项资金,市财政也按省标准增拨50万元就业专项资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负责)三、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十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完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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