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办法】通榆县公安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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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办法】通榆县公安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通榆县公安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进一步增强执法的可操作性,规范量裁标准,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的具体适用问题,现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一)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扰乱单位秩序”,是指行为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秩序不能正常进行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行为人扰乱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出入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内或者露天的场所秩序。“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运行的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2、依法进行的选举”,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的选举活动。“情节较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车站、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门前或者周边穿着孝衣、呼喊口号、抛撒材料、展示标语、拦截车辆、打横幅、烧纸、静坐、默哀、下跪以及其他方式,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的;2、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殴打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医务人员的;3、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他工作场所,经劝阻不听的;4、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员损伤、财物损失的;5、以暴力、威胁、欺骗、贿
3、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6、二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7、有其他较严重后果的。(二)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是指行为人扰乱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音乐会、演唱会等文艺活动;扰乱游园、灯会、花会等民间传统活动;扰乱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以及其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现场秩序。“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造成人员损伤、财物损失的;2、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3、二次以上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4、有其他较严重后果的。(三
4、)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是指行为人有本条规定的行为,未造成实际影响的。(四)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结伙斗殴造成人员损伤或者财物损失的;2、持械结伙斗殴的;3、二次以上结伙斗殴的;4、追逐、拦截他人或者其他寻衅滋事行为,造成人员损伤或者财物损失的;5、追逐、拦截妇女或者未成年人的;6、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或者实施挑逗性动作的;7、使用器具或者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等追逐、拦截他人的;8、二人(次)以上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9、有其他较严重后果的。(五)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是指行为人有本条规定的行为,未造成
5、后果的。(六)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中:“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是指行为人故意干扰无线电通信业务、固定业务、卫星固定业务、广播业务和卫星定位业务的。“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产生有害干扰”,是指行为人非法使用无线通信设备或者违规产品,致使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不能正常运行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故意对政府、军队、民航等通信系统进行干扰的;2、二次以上故意干扰无线电通讯的;3、有其他较严重后果的。(七)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的设备、设
6、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情节较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的;2、二次以上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3、有其他较严重后果的。(八)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是指行为人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九)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故意隐瞒不报”,是指发生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后,责任人为了逃避追究责任,采取统一口径,隐匿证据,破坏现场,掩盖事实真相的。(十)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是指行为人主动交出携带管制器具的。(十一)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铁路”,是指正在使用中
7、的铁道交通、地下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情节较轻”,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盗窃、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对行车安全未造成影响的;2、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未造成后果的;3、在铁路沿线或者周边放置石头、木块等障碍物,对行车安全未造成影响的;4、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经劝阻及时纠正的。(十二)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造成人员损伤或者财物损失的;2、经劝阻不听的;3、二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4、有其他较严重后果的。(十三)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是指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存在
8、的安全隐患,经公安机关指出,主办方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十四)处罚法第三十九规定中:“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对本条规定的场所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如法人代表、业务经理等。“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是指公安机关责令场所经营管理人员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的。“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是指容易发生房屋倒塌、火灾、水灾、拥挤、踩踏等造成人员损伤或者财物损失危险的。“拒不改正”,是指经营管理人员拒不整改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的事项的。(十五)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中:“恐怖、残忍表演”,是指行为人非法组织表演对人的身体进行折磨或者损伤的。“强迫他人劳动”,是指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劳动法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
9、他手段强制他人劳动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胁迫、隔离、关押等非法手段或者方式、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行为人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或者住宅的所有人、使用人要求其退出,而拒不退出的。“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是指无法定搜查职权的人员对他人身体进行搜查的。“住宅”,是指供人居住的房屋,包括与外界隔离的院落。“情节较轻”,是指行为人有本条规定的行为,未造成后果的。(十六)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反复纠缠”,是指行为人向他人乞讨被拒绝后,继续采取阻拦、尾随等方式、方法进行乞讨的。“强行乞讨”,是指行为人采取生拉硬拽、辱骂、抱腿、吐口水、拦车、拉扯等方式、方法
10、进行乞讨的。“其他滋扰他人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强迫他人接受的方式、方法卖花、卖唱、开车门、拎包等变相进行乞讨的。(十七)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隐私”,是指受法律保护,不被公众知悉的个人生活秘密。“情节较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侮辱他人造成后果的;2、二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3、有其他较严重后果的。(十八)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的;2、在校学生之间发生殴打行为的。(十九)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中:“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是指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故意暴露阴私部位或者故意赤身裸体的。“情节恶劣”,是指行为人故意向
11、妇女或者未成年人赤裸全身或者暴露阴私部位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猥亵孕妇或者未成年人的;2、当众猥亵他人的;3、二次以上猥亵他人的;4、有其他较严重后果的。(二十)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强买强卖商品”,是指行为人在商品交易中违背对方意志,以暴力、威胁、纠缠等手段或者方式、方法强行买卖商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是指行为人违背对方意志,以暴力、威胁、纠缠等手段或者方式、方法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节较轻”,是指行为人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未遂的。(二十一)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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