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意见】蚌埠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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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意见】蚌埠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蚌埠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553号)精神,积极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
2、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二)基本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市情,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科学合理设定户口迁移条件,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坚持统筹配套,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三)发展目标。
3、进一步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优化城镇布局,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建设,积极引导人口向重点开发区域转移。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二、进一步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四)全面放开市辖区及城镇落户条件。全面放开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及其它建制镇户口落户条件,对凡自愿将户口由其他地市迁入我市上述地方的,均可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以下不同方式落户(迁往市
4、辖区集体土地房屋落户除外)。1在城镇拥有合法房屋所有权的,如以购买商品房、合法自建、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落户。2在城镇租赁房屋居住的,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落户。3在我市投资经商,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且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在单位住所地、经营场所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4原系我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以在父母或其他共同生活亲属家中落户;来我市工作的大中专、技工院校以上毕业生,可在创(就)业地或居住地落户;大中专毕业生暂未找到工作的,可在蚌埠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实际居住地落户。5在蚌埠市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在
5、单位集体户或者实际居住地落户。6在蚌埠市普通中学具有正式学籍且连续就读1年以上的在读高中学生,经本人申请,由现就读学校审核并统一造册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可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由学校指定一名户管员负责日常事务管理。7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其他亲属之间投靠的,可在共同生活亲属的居住地申请落户。8凡在我市居住并申领居住证的,其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居住地落户;9对以上申请落户人员因为租赁住房、居住集体土地房屋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在实际居住地落户的,均可以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具体落户手续及所需材料由市公安局另行规定。(五)规范集体土地房屋上的迁移落户。1夫妻投靠的经
6、派出所审核后落户。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村和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落户。(1)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的;(2)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3)离婚回原籍的;(4)未落实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投靠父母回原籍的;(5)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的,与现役军人父母共同生活的。具体落户手续及所需材料由市公安局另行规定。(六)取消新生儿落户限制。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未婚的不需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时,不得加载其它
7、附加条件,并应当按照规定将出生入户登记情况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七)放宽特殊群体分户条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要求,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依法保障公民户口登记合法权益。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申请并提供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及残疾证,报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单独立户。三、创新和规范人口管理(八)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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