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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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号),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务必高度重视,真正把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取得实效。要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把国办发号文件的各项工作要求认真落到实
2、处,积极妥善解决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二、依法依规,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问题(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非婚生育申请随父落户的,要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后,要将信息及时转递给卫生计生部门。(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没有申请登记落户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
3、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要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年月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正式实施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常住户口登记。年月日前,国内公民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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