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办法】赤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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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办法】赤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赤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张家口市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赤城县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下同)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
2、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收费中全面推行。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五条事前公开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主要公示部门和执法机构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二)行政执法人员,主要公开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三)执法依据,主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执法事项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3、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执法权限,公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收费等职权范围;(五)执法程序,主动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七)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八)监督举报,主动公示接受执法行为监督举报的受理机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第
4、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机构,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第七条局属服务窗口单位应当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或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进度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办理程序等内容。第三节
5、事后公开内容第八条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构等内容。以下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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