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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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意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邢政办发20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官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营造有利于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良好环境(一)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简化创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允许“一址多照”“集群注册”。鼓
2、励支持农民工等返乡人员创业创新,激发乡(镇)市场活力。全面落实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不再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持续推进“一照一码”。(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负责)(二)落实定向减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依法落实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政策。同时,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深化纳税服务,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送政策上门活动,开辟农民工创业税收绿色通道,为农民工创业提供税收政策扶持。(市国
3、税局、市地税局负责)(三)为创办小微企业减费降负建立小微企业降费工作评估考核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推行“零收费”,最大限度为农民工等返乡人员创业减轻负担,激发创业热情,提高创业活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四)积极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1.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且为微利项目)、创办小微企业或网络创业,按规定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企业标准依据中小企业划类型标准规定
4、(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执行),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或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科技型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额度200万元的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给予基准利率50%的贴息。2.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初次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中小微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2年内(含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
5、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企业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费部分。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从事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政策审批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3.落实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我省化解过剩产能“6643”工程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审批期限截止2017年底。4.落实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
6、返乡创业人员初次创办的小微企业(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按照100平方米以下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5.落实网络创业扶持政策。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行邢台市中心支行负责)(五)强化返乡创业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提高返乡创业人员的金融可获得性
7、。不断扩大抵押物范围,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协调配合,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按照邢市财社201458号和邢人社办2015149号文件规定执行。(人行邢台市中心支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六)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做好返乡创业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工作,确保同等条件下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社会保险待遇。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推动卫生计生政策与劳动就业
8、、致富发展、养老照护登记及社会政策的衔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七)为返乡创业就业人员提供住房和教育保障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完善审核认定程序,加强补助对象认定与精准扶贫机制的衔接。不断提高返乡创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水平,完善方便返乡创业人员子女入学和转入转出制度,加强学籍管理,为义务教育后学习、就业等提供基础性保障。要落实以当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方针,依法确保返乡创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对返乡创业人员子女入托、入学和转学等方面要积极提供帮助,认真执行有关政策,保证其顺利完成义务教育
9、。学校还可通过设立奖学金、减免费用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返乡创业人员子女完成学业。(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负责)二、实施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行动计划(一)提升基层创业服务能力行动计划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提升专业化创业服务能力。依托基层公共平台集聚政府公共资源和社会资源,组织开展专项活动,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服务。对县、乡两级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摸底,掌握建设现状及资金缺口,指导其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加大市、县资金支持力度,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力争到2017年基本实现主要输出地县级服务设施全覆盖。鼓励各县(市、区)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
10、平台,整合各职能部门服务返乡创业的相关职能,建立融资、融智、融商一体化创业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二)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行动计划依托现有开发区和农业产业园等各类园区、闲置土地、厂房、校舍、批发市场、楼宇、商业街和科研培训设施,整合发展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和孵化基地,发挥聚集效应,打造品牌优势,降低创业成本。各县(市、区)可根据创业园和孵化基地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提供的创业服务内容、工作实效和费用减免情况,给予适当的房租和物业费、水电费补贴。各级政府要对返乡创业园及相关基础设施优先保障供地,对于各县(市、区)返乡创业园及相关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安排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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