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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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意见】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5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形势下农民工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稳定增长,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1万人次以上,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和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基本实现有条件
2、、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二、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一)落实相关政策,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落实完善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健全全市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及时便捷的公共就业服务。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工,要在创业扶持政策、创业资金、创业场地、创业能力提升、创业项目等方面实施援助服务。县(市)区政府应充分整合和利用相关专项资金,根据促进农民工创业情况,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示范性创业服务中心给予相应扶持,引导农民工创业向城镇和园区聚集。加强农
3、民工在家庭服务业领域就业创业工作,把符合规定的农民工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国税局、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配合)(二)强化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依托“春潮行动”、“农村劳动力转移远程培训”等项目,大力开展向农民工转移就业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以农村新成长劳动力为重点,以提升农村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团体、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等各方面作用,加快构建农民工职业培训体系,全面提升
4、农村劳动者职业素质和转移就业能力,促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安监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配合)三、进一步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三)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为重点,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着力提高小微企业、非公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履行质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用工管理,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对建筑施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重点是小微企业的经营者开展劳动合同
5、法律法规培训。加强集体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提高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市人社局牵头,市住建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配合)(四)畅通维权渠道,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在建设领域和欠薪多发行业普遍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市、县(市)区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全面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建立健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专用账户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和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系统,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促进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6、排查预警。下放市劳动监察监管权限,除市政府主导实施的工程项目由市劳动监察监管外,其他工程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城区劳动监察负责监管。建立快速处置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畅通仲裁渠道,优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市人社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法院、市总工会、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配合)(五)扩大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民工依法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率。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农民工可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继续推
7、进农民工集中的建筑、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研究制定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家庭服务业等中小微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政策,逐步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相关待遇。(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法制办、市总工会配合)(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强化高危行业(领域)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职业病自我防护
8、意识。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加大农民工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易发行业(领域)整治力度,依法查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农民工职业危害追溯体系,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督促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落实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责任。(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卫计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配合)(七)加强权益维护,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
9、收益分配权。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制度,研究制定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继承以及流转等制度。拓宽农民工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保障渠道,依法保障农民工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法制办、市法院配合)(八)加强法律服务,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体系。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支持相关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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