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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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意见】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坡工业园管理处,区对口各单位,区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4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邯政办字【2016】177号)文件精神,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各类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在工程建
2、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严格落实用工备案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二)实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须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手册,记录进场施工农民工身份、劳动
3、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住建、交通、水利、教育、工信、农工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三)加强企业用工监督。完善日常监管办法,依托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和建设领域行业管理平台以及基层工会组织,对各类企业使用农民工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加大对在建工地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加强对总承包、劳务分包和开工许可各环节的用工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全面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从源头治理建设
4、领域欠薪问题(一)严格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对无资金来源和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筑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发包,应当签订包括工资支付数额和方式的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分包给个人及无资质的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再分包。(二)加强工程款管理。全面防范工程拖欠和纠纷导致欠薪问题。严格防范工程项目有关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项目批准后抽逃、挪用资金以及拖欠工程款问题。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按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以及总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监督
5、施工企业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提供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证明的或该工程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无力支付合同约定工程款超过1个月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予停工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认定后,报区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清欠办)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行支付民工工资。如逾期不停工,用工企业自行承担支付劳动者工资责任。(三)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在建设领域大力推行工程担保措施,主要包括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款担保、劳动者工资支付
6、担保等。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提供担保情况进行重点监督,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四)加强工程执法监督检查。住建、规划、国土、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切实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加强对工程合同签订、履行、备案以及工程款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规开工违规分包、层层转包和出租资质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工程,从源头上消除拖欠隐患。三、建立健全保障制度,切实发挥制度保障作用(一)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作用。严格落实市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全
7、面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邯建建【2016】39号)和区住建局、人社局、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峰峰矿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2016】4号)文件。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人工费与其它工程款分账管理,专款专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全部纳入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未缴存、未足额缴存的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的,相关部门督促其按时缴存或停工整改,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不得以其它方式发放。(二)继续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房屋建筑
8、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基础上,交通、水利等其它工程建设领域要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其它行业要逐步推行,尤其是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要率先实行。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制度,对区内注册且在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在企业提供财产担保和不拖欠书面承诺的情况下,实行减免措施;对曾经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要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工资保证金收缴部门要严格执行收缴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擅自减免收缴比例,确保工资保证金应收尽收。(三)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和使用管理应急周转金制度,在财政部门设立应急周转金专户不少于500万。对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工资
9、、欠薪逃匿或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工资保证金和预储金又不足以支付的,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定后,区财政部门予以支付,发挥其兜底作用。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后要及时补足,确保应急周转金足额储备。应急周转金的追偿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冀政办【2013】34号)相关要求执行。对无力偿还或偿还有缺口的,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四)继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公安机关明确治安机构专门处理劳动保障案件,畅通信息交流、情况通报渠道、完善人社部门与公安机关以及其它案件处
10、置部门的衔接工作。要严格执行公安部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公通字【2016】16号)规定,对人社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恶意欠薪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对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二十四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检察院对人社部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逾期未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应当督促尽快向公安机关移送;对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应当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四、依法严惩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加强人社、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执法合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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