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方案】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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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方案】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秦政200720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资助相结合,重点解决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支出。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县级统筹。第二章参保范围第四条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
2、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五条在校大学生和已享受异地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我县的人员,不属于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第三章缴费标准和补助办法第六条未满18周岁参保居民、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和儿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缴费,由财政全部负担。国土资源文秘网整理第七条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非从业参保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助60元。第八条年满60周岁以上参保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纳160元,财政补助100元。年满60周岁以上低
3、收入家庭参保居民缴费标准为26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160元。第九条城镇低保人员缴费标准为26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200元。第十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60元,由财政全部负担。第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居民人数和财政补助金额,于每年12月底前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于下年3月底前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第十二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等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4、第四章参保登记第十四条中小学阶段的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其他城镇居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办理参保手续。第十五条参保居民家庭中,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同时参保;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须提供相关证明。第十六条参保居民要在每年1012月进行参保登记,每年12月20日前一次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缴费地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金融机构。第五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七条参保居民每次住院需先负担一定额度的医疗费,即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不同等级确定: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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