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方案】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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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方案】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46号)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2、(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其中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4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划分为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编制管理不规
3、范的单位,要先按照相关规定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对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征收。(一)缴费基数。1.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个人缴费基数。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
4、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我省及我市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我省及我市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国家、我省及我市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我省及我市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等。除以上明确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外,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国家和我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
5、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二)缴费比例。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单位缴费基数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三)建立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作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全市建立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在此之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
6、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14年10月1日起,我市实行全省统一的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称为“新人”),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二)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
7、15年的人员(称为“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1.月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视同缴费指数表由省上另行制定,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2.月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3.月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
8、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全省实行统一的“中人”过渡办法。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
9、办法。(三)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四)对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人员(称为“老人”),其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纳入统筹发放,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筹项目由省上另行发文确定。其他未纳入统筹部分继续按原渠道支付。(五)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我省以及我市的统一规定,由同级财政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中央驻陕机关及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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