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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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统筹推进全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各级发展改
2、革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税、金融、经济和信息化、服务业等部门,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的评价机制和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各地区在研究出台改革发展、财税金融、产业调整、贸易交流、社会管理等重大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政策对就业岗位变化、就业创业环境、集中失业风险、社会保障及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影响。在安排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鼓励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服务业委、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
3、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有针对性地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第三产业以及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各类企业转型升级,继续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省财政现有的科技专项资金、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切实支持全省企业发展,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创业岗位。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懂技术、市场经济观念强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促进农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省本级财政安排支持服务业和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发挥服务业和外经贸带动就业创业的积极作用。发展政
4、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积极探索以明确采购标准、价格扣除、评审优惠、降低门槛等措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拓宽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融资渠道,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用于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比例不低于60%。(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服务业委、省中小企业局、省政府金融办等负责)(三)运用失业保险支持稳定就业。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调整到2%,个人按05%、用人单位(不含企业)按15%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按1%的费率缴纳失业
5、保险费,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到2020年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二、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四)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继续推进政府主导型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创业创新场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园区,打造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建设混
6、合型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积极创建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返乡创业园,简化创业场所登记手续,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措施,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网络创业,加强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帮助返乡创业人员改善经营,开拓市场。到2016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要建设1个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有条件的高校要建设服务于本校学生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对达到规定标准的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和返乡创业园,适当提高省财政补贴标准。各级财政可对省、市、县级农村电商创业孵化园给予相应补助。鼓励金融机构服务就业创业,与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加强合作,创新金融服务,扶持企业创业。对提
7、供优质融资服务的银行、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给予适当风险分担和补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服务业委、省政府金融办、省中小企业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负责)(五)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采取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方式,突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特点,构建一批投资促进、培育辅导、媒体延伸、专业服务等不同类型的市场化众创空间。建立科技创新券制度,支持创业企业或团队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科技研发、科研成果等多元创新资源及服务。(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
8、社会保障厅等负责)(六)鼓励自主创业。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调整为创业场地补贴。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退役士兵及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给予3000元/年至10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上限给予补助,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市政府确定。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财政部门给予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等负责)(七)支持创业担保
9、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凡在我省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以上(含15%)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下同),均可享受我省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提高贷款额度,将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
10、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负责)进一步拓宽反担保渠道,按照资金需求足额安排担保基金,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正常补充机制。鼓励社会资金以捐赠、资助等方式扩充担保基金规模。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负责)劳动者自主创业的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可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符合国家规定的,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贴息;其余由省、市财政各承担50%贴息。(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
11、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负责)(八)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等负责)(九)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研究制定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支持政策。对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劳动)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所在单
12、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等负责)(十)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等公共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13、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服务业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旅游局、省政府金融办等负责)(十一)建立创业保障机制。建立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政策保障机制,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自主创业的,可将剩余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创业满2年以上但失败的,经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认定后,比照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保补贴。其中,对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3年的社保补贴;对到企业就业的,给
14、予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创业人员在创业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创业失败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不足3个月的,按满3个月发放。对低保及其边缘对象创业失败导致不能保证基本生活的,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负责)(十二)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纳入各地区就业发展规划和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
15、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要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负责)(十三)推进创建创业型城市。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创业型城市,按规定予以表彰。被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县区的,省财政一次性加拨5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就业专项资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三、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十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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