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制度】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督管理约谈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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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制度】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督管理约谈规定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督管理约谈规定(略)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督管理约谈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社会保险基金重大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违规行为等情形时,约见其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行政措施。第三条约谈主体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其负责人为约谈人。约谈人可召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或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社会保险行政业务机构、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派出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参与约谈。第四条约谈对象为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要时,可约谈下级人民政府。约谈对象的负责人为被约谈人。具有法定参保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按社会保险管辖范围进行约谈。第五条约谈可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属于个别问题的,采取个别约谈的形式;存在共性问题的,采取集体约谈的形式。第六条通过专项检查、内部审计、网上预警、举报投诉、媒体披露等渠道发现约谈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一)落实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相关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二)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措施不到位,对基金
3、监督管理工作不重视,导致基金安全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的;(三)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未严格执行基金有关规定和政策,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违反相关纪律和制度规定,出现重大工作失误造成基金损失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四)对内部审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五)基金安全评估综合等级为C级及以下或单项等级为D级的;(六)迟报、拒报基金有关资料,或报送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七)基金要情或重大要情存在隐情不报、大情小报、急情迟报的;(八)未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足额征缴社会保险费;擅自减免或批准缓缴等,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的;(九)未严格执行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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