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办法】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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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办法】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东莞”战略,构建人才型城市,充分发挥各类特色人才在“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引进特定的人才群体,聚焦特色的行业、产业和领域,实行特殊的政策措施,营造特优的人才环境,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特色人才”包括在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重点发展的行业、产业、领域紧缺急需或做出相应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特色人才”共分为五大类,包括:(一)特级人才,是指具有突出的学术造诣、社会影响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国际顶尖人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
2、重大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二)一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国家级、特别份量的省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三)二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省部级、特别份量的市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或一类人才中相应国家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次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四)三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市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或二类人才中国家、省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次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五)四类人才,是指三类人才中获得相关市级荣誉、奖项
3、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次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同时,包括相当于特级、一、二、三、四类人才的国(境)外人才和经市委、市政府认定的特色人才。第二章资金资助和奖励第三条科研、配套资助(一)国家级人才配套资助。对于中央“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等国家级荣誉和奖励,在我市申报并成功入选的人才,视人才项目层次及对我市经济社会贡献等情况,由市财政按国家资助的1:1至1:2的比例配套资助资金;由市外迁入我市的人才,视人才项目层次及对我市经济社会贡献等情况,由市财政按国家资助的1:0.5至1:1的比例配套资助资金,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地方资金配套的除外。(二)省级人才配套资
4、助。对入选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团队和个人,视人才项目层次及对我市经济社会贡献等情况,由市财政按省财政资助1:0.5至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国家、省政策规定不予地方资金配套的除外。获得其他省级、国家级或以上荣誉和奖励的,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定配套资助事宜。第四条创业资助和奖励(一)对获得我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立项的团队,市财政将视团队的层次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立项资助;在团队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我市将从税收贡献、知识产权成果产出、项目资金投入、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进程、人才引育等方面对团队项目的实施情况及经济产业发展贡献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并一次
5、性给予不高于其立项资助经费额度的奖励经费。(二)对我市确定立项的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至200万元创新创业启动资金扶持;项目实施2年后,根据其营业额和税收、技术创新推进、行业带动、技术项目绩效、高层次人才聚集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给予领军人才100万元至300万元创新创业奖励。第五条创业扶持(一)贷款贴息本办法实施期间,特色人才在我市通过银行贷款融资创办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市财政按其贷款期内实际支付利息最高不超过70%的比例给予贴息,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二)场租补贴本办法实施期间,特色人才在我市创办企业,各镇街(园区)要对本辖区范围内特色人才所创
6、办企业给予场地租金补贴。每家企业纳入补贴范围的场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补贴额不超过3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第三章生活待遇第六条居留和出入境(一)中央“千人计划”引进的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市公安局在10天内完成初审工作并上报省公安厅,50天内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其他类别特色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条件的,市公安局在受理申请的两个月内完成初审上报工作。(二)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以办理25年的居留许可,在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内多次出入境,并提供签证到期提醒服务
7、。(三)为特色人才及其家属开放快速绿色通道,快速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居留许可等相关证件,相关业务必须在其提交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居留许可有效期可放宽至2年以上。(四)市车管部门开通绿色通道,对与我国签订互相认可的境外驾驶证,特色人才凭通行证或护照、在我市居住和工作证明,优先办理境外驾驶证换发国内驾驶证业务。第七条落户(一)特色人才落户东莞的,由公安机关简化程序,优化办理,并对没有加入其它国籍和没有在国外定居的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可以选择工作属地、房产属地所在社区落户。属华侨身份的,由市外事侨务局优先办理。(二)打破以“落户东莞”为依据的政策限制,在我市就业创业人才可凭劳动合同、社保缴纳、个人
8、所得税完税凭证、公司注册登记等证明材料申请享受我市住房奖励等人才资助政策。第八条住房(一)租住人才公寓。鼓励各镇(街道)、园区、企业建设高层次人才公寓,为工作关系在本市,且尚未在本市购买商品住宅房的人才,提供租住人才公寓优惠。(二)租房补贴。对于来莞工作,且尚未在本市购买商品住宅房,也未申请人才公寓的,可申请租房补贴租住商品住宅房,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特级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5000元租房补贴,一类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3000元租房补贴,二类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2500元租房补贴,三类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2000元租房补贴,四类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1500元租房补贴。(三)购房补贴。特色人才(配偶、未成
9、年子女)未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并未在本市购买过商品住宅房,在获得东莞市特色人才称号后,为解决特色人才在莞住房问题,以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在本市首次购买商品住宅房,按特色人才类别给予购房补贴。特级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元购房补贴,一类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购房补贴,二类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购房补贴,三类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购房补贴,四类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从成为特色人才的当年起接受申请,从成功申请的下一年起按5年等额发放。第九条医疗(一)特色人才及其直系亲属可在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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