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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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关于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桂建保201434号)、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玉政办发201361号)、玉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玉政发200912号)、玉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补充规定(玉政办发20122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将原有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管理。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
2、住房。第三条玉林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牵头协调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包括建设、收购和租赁)和配租等管理工作。玉州区、福绵区人民政府和玉东新区管委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玉州区、福绵区和玉东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工作;城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玉州区、福绵区人民政府和玉东新区管委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
3、工作顺利实施。玉州区、福绵区和玉东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监察、税务、金融管理、物价、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第四条玉州区、福绵区人民政府和玉东新区管委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含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第六条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优先提供实物配租。在实施实物配租前可申请租赁补
4、贴,用于市场上承租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大中专毕业生、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行实物配租的方式。第三章准入管理第七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成员(或至少有一人)具有我市城镇社区居民户口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二)自申请当月起前3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的低收入线以下;(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我市城区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包括房改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拆迁安置房、商品住房、自
5、建私房等,下同)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第八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成员(或至少有一人)具有我市本地户籍,且在本市城区工作或居住;(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的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我市城区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第九条新就业无房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二)毕业不满五年(以毕业证书为准);(三)主申请人已与我市城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四)家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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