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辽宁省建设事业科技成果推广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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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辽宁省建设事业科技成果推广暂行办法建设事业科技成果推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我省建设事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推广,包括全省建设事业采用、引进和消化吸收省内、国内和国外先进的科技成果。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建设事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第二章机构第四条省建委成立辽宁省建设事业科技成果推广站(以下简称省推广站),负责制定全省推广项目计划,组织专家审定省重点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主持召开省级推广会、技术交易会,检查、指导各市推广工作,评定与奖励省推广工作先进站、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省推广站设在省建委科技处。第五条各市
2、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市级建设事业科技成果推广站(以下简称市推广站),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市的推广工作,编制市推广项目计划,管理和审批推广经费,向省推广站报告本市推广工作情况,并推荐重点推广项目、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市推广站原则上要设在各市建委(局)主管科技的部门。第六条各市建设系统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指定相应部门和人员负责本部门或本单位的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第三章计划编制、下达和调整第七条省推广站每年将选定一批科技成果作为“辽宁省建设事业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以下简称省重点推广项目)。第八条省重点推广项目的选定原则是:(一)符合行业技术发展方向,技术先进,成熟配套,技术资料齐全;(二)辐
3、射力强,覆盖面广。推广后能形成一定的规模效益,并具有节能、节材、节水、节地、投资效益好、回收周期短的特点;(三)已通过成果或投产鉴定,有标准或规程,并经过一定范围的应用检验;(四)项目所需的原材料和设备立足于国内;(五)技术依托单位具有实施本项成果的技术服务能力。第九条各市推广站每年要组织基层单位向省推广站申报省重点推广项目。申报单位需填写辽宁省建设事业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申报书,并提供技术鉴定证书等有关技术文件。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原则,各市推广站要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市基层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议,选定的项目由市推广站负责填写辽宁省建设事业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推荐表,并连同申报书及有关技术文
4、件一式两份,于每年八月上报省推广站。第十一条省推广站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推广站推荐的项目进行审议,并于每年十月底前下达下年度的省重点推广项目计划。重点推广项目计划可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调整和补充。第十二条各市推广站要根据省重点推广项目计划,结合本地实际,于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制定并下达本市下年度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计划,并报省推广站备案。第四章经费第十三条提倡和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捐款用于建设事业科技成果推广。第十四条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应从科技发展基金中划拨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省、市重点科技成果推广经费。第十五条推广经费主要应用于:(一)设计费(调研、论证、情报资料费);(二)设备费(必要的仪器、设备的安、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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