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方案】辽宁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docx
《【人社方案】辽宁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社方案】辽宁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docx(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人社方案】辽宁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精神,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体系,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完善筹资机制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市级统筹。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2016年城镇居民和农民大病保险
2、人均筹资标准分别不低于30元和25元。具体筹资标准由各市根据全省大病医疗费用补偿比例测算确定,以后年度随大病保险的资金运行情况动态调整。(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省财政厅)二、提高保障水平大病保险要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相衔接,参保人因患大病而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由大病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大病保险的起付线标准、支付比例、支付范围等基础性政策实行全省统一。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各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并根据城镇居民收入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农村低保对象、特困
3、供养人员(五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贫困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调至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市探索将参合农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调至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到“十三五”末期最终实现全省农村全部参合农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调至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以内。(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对起付线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每增加5万元提高支付比例5个百
4、分点,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比例应控制在70%左右。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对起付线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5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补偿不设封顶线。(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为合规医疗费用,原则上与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支付范围一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要逐步探索将城镇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外,价格昂贵、疗效确切、患者必须、难以替代的高值药品等纳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具体支付范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与药品生产企业谈判等方式确定。(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5、)三、加强制度衔接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加强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服务、医疗救助经办服务的衔接,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基本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基础工作,实现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高效联动,确保困难群体得到及时救助。(牵头部门:省民政厅,配合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积极推进城镇职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人社方案 方案 辽宁省 城乡居民 大病 保险 实施方案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