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方案】区人民政府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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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方案】区人民政府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区人民政府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杏树岗镇人民政府,各社区工作站,区政府直属各部门,辖区各有关单位:为深化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78号)和大庆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庆政办发20129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全区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
2、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使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二)基本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区财政、市财政、省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二、改革范围和责任主体(一)改革范围在大庆市红岗区行政区划内的区所属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厂办大集体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二)责任主体1、组织实施责任主体。红岗区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我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我区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厂办大
3、集体改革工作并做好本地区的维稳工作。2、改革推进的责任主体。厂办大集体主办企业的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上级集团公司负责)是推进集体企业改革的责任主体,负责指导、推进所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并做好本系统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维稳工作。3、改革的直接责任主体。主办企业是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所出资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要负责做好企业改革过程中的稳定工作。三、改革方式根据厂办大集体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和职工人员等情况,因企制宜,分类推进。(一)重组改制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同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
4、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二)关闭破产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四、有关政策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78号)和大庆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庆政办发201290号)有关规定,改制的具体政策如下:(一)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1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
5、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2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区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3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
6、有权益。4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认定,制定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拖欠的金融债务,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二)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1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应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2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3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
7、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4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具体办法由区政府、主办国有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协商确定。5对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及具体人员
8、范围等由当地政府确定。6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7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区、市、省财政和中央财政按企业隶属关系共同承担。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8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对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中央财政补助
9、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省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省级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市县(区)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同级财政比例由市政府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0%。(三)社会保障政策1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业扶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2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关闭、破产的厂办大
10、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3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根据未参保人员的负担能力和年龄情况合理确定缴费标准。4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申办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就业援助、税费减免等就业扶持政策。5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及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免费托管厂办集体改革范围企业中的职工档案,所需费用按照厂办大集体主办企
11、业隶属关系,由各级政府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为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的80%。6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四)改制企业工商登记改制企业再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可持相关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文件办理设立、变更登记;如原企业经营范围前置许可或审批文件在有效期内,凭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文件,可暂不办理经营范围前置许可或审批文件,待有效期届满后以改制后的企业名称重新申请。五、工作程序(一)基础工作1清查企业资产。在主办企业主管部门(或上级集团公司)的领导下,由主办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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