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办法】关于印发磐安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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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办法】关于印发磐安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磐安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磐安县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县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县劳动模范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建设“两富”“两美”磐安中建功立业,参照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磐安县人民政府表彰命名的县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的县劳动模范是指县劳动模范个人和县模范集体。第
2、三条县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负责,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主任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兼任。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县总工会。第二章评选表彰第四条县劳动模范个人评选范围:在我县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籍工人、农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劳动者。县模范集体评选范围:在各行各业的基层单位中做出特别贡献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第五条县劳动模范个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
3、国家法律法规;(二)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具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三)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第六条县模范集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二)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坚持提升服务技能,诚信度和社会满意度高;(三)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第七条违反保护耕地、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基
4、本国策的,实行一票否决。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严重职业危害和群体性事件,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各类税金和工会经费,未签订集体合同,有行贿受贿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规定期间内不得参加评选。第八条县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第一线劳动者,兼顾各行各业。第九条县劳动模范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者,每次评选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制定体现时代特色的具体评选条件。第十条县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要坚持评选条件,严格评选程序,并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基层推荐
5、。被推荐的县劳动模范应由所在单位群众民主推荐产生。履行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荐上报。(二)初审联评。在基层推荐的基础上,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县委组织部、县农办、县人力社保局、县经商局等牵头责任单位对推荐人进行初审。初审意见征求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所属党委同意后,报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进行审核。(三)考察核实。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初审候选对象进行考察、事迹核实,并征求纪检、监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市场监管、审计、税务、安监、劳动、环保、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县总工会常委会研究,确定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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