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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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养护管理单位的权利、义务,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投入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基础设施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移交养护管理单位管理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二)公共交通场(站);(三)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及河道堤岸;(四)道路照明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及附属设施;(五)公园、绿地、广场;(六)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工作应当坚持
2、相互衔接、协调统一、长效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工作。市容园林、交通港口、水务、市政公路等城市基础设施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养护管理单位移交。在移交接管手续办理完毕前,建设单位负责对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养护管理。第六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接管城市基础设施,并在接管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城市基础设施实施养护管理。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批时,应当邀请相关养护管
3、理主管部门参加。对养护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的养护管理意见和建议,应当留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对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15日内向相关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养护管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二)工程项目的名称、位置、结构、规模、附属设施等基本情况;(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资质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建设单位未办理养护管理备案的,设施建成后养护管理单位可以拒绝接管。第九条养护管理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确定养护管理单位,并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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