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尚志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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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尚志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管理办法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规范安置房屋购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建厅等6部门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15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置房屋购买”,指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主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为棚户
2、区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源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购买主体”,指市政府指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本办法所称“购买对象”,指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选定的,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的待售商品房和存量房、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房和开发企业代建房等房源。第三条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承担棚户区改造居民安置的主体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实施主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统一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第四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中新建和购买安置房屋的比例,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棚户区改造规划以及棚改居民实际需求合理调整,坚持建购并举、购买优先,加大以购买方式筹集
3、房源的力度,适当减少新建安置房屋数量。第五条我市纳入国家2013-2017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安置房屋购买,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要求第六条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应当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回迁安置意愿,先确定拟购买的安置房屋范围,依法审慎合理地确定购买价格,最终由被征收居民自主自愿选择。第七条购买主体应深入调研、摸清需求,统筹考虑房源的区位、户型、面积、装修、配套、入住时间等条件,本着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原则开展工作。第八条各工作环节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履行公开、公示程序,保证政策公开、房源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购买工作透明公正。对有关采购项目信息(如采购标的、采购方式、成交信息、签
4、订合同等)按规定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第九条按照竞价择优、现房优先的原则确定备选楼盘和房源,入选房源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满足居民安置意愿;(二)满足我市现行征收补偿政策要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三)房屋工程质量合格;(四)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五)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齐全;(六)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第十条提供购买房源的开发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二)依法取得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三)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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