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docx
《【人社意见】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社意见】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docx(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人社意见】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西柏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4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市政办法201634号)文件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依法规范使用农民工行为(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各类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
2、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报酬数额和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有关部门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依规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落实用工备案规定。(二)实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农民工名册。建设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专门负责用工登记、建立名册和实名制动态管理、农民工出工考勤和工作量记录、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卡发放管理、工资支付记录等工作,其中考勤、包含工作量的工资支付表和工资支付记录应
3、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住建、交通、水务、工信、旅游、教育、卫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三)加强企业用工监督。完善日常监管办法,依托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和建设领域行业管理平台以及基层工会组织,对各类企业使用农民工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加大对在建工地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加强对总包、劳务分包、转包和开工各环节的用工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全面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四)严格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对无资金来源和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批准;各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筑业总承包
4、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发包,应当签订包括工资支付数额和方式的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分包给个人及无资质的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再分包。(五)加强工程款管理,全面防范工程款拖欠和纠纷导致欠薪问题。严格防范工程项目有关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项目批准后抽逃、挪用资金以及拖欠工程款问题。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按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以及总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监督施工企业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提供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证明或该工程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六)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5、在建设领域大力推行工程担保措施,主要包括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和分包工程款担保、劳动者工资支付担保等,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提供担保情况重点监督,防止发生新欠。(七)加强工程执法监督。切实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加强对工程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工程款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规开工、违规分包、层层转包和出租资质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工程,从源头上消除拖欠隐患。三、切实发挥制度保障作用(八)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作用。按照省市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6、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平住建201617号),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人工费与其它工程款分账管理,专款专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开设的银行预储金账户向住建、交通、水务、工信、旅游、教育、卫计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和人社部门备案。未缴存、未足额缴存或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的,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不得以其它方式发放。(九)继续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基础上,交通、水务等其它工程建设
7、领域要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其它行业要逐步推行,尤其是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要率先实行。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制度,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在企业提供财产担保和不拖欠书面承诺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减免措施,对曾经发生或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办法按照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平政201119号)规定执行。“四小企业”按照两个月的工资数额缴纳工资保证金。(十)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设立应急周转金财政专户,应急周转金不少于500万元。对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工资、欠薪逃匿或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工资保
8、证金和预储金又不足以支付的,相关部门提出垫付意见,财政部门予以支付,发挥其兜底作用。应急周转金的追偿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冀政办201334号)相关要求执行,垫付工资动用的应急周转金由相关责任单位依法予以追偿。(十一)继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公安机关明确或成立专门机构处理劳动保障案件,畅通信息交流、情况通报渠道,完善人社部门与公安机关以及其它案件处置部门的衔接工作,加强涉嫌犯罪案件的联合调查、案件会商和案件移送工作,对不配合执法、人数较多、数额较大、影响较坏的,个人携款潜逃的案件和群体性事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人社意见 意见 平山县 人民政府 办公室 关于 全面 治理 拖欠 农民工 工资 问题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