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台山市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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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台山市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市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住房基金管理,保证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和今后住房建设有固定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和广东省住房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的政府住房基金,全市范围内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单位住房基金及其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办法所称住房基金包括政府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第三条政府住房基金来源:(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二)市府建设出售、出租住房收入;(三)
2、受托承办住房基金存贷款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在承办该项业务中核减综合费用和交纳所得税后利润提取60%;(四)市政府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经营增值和利息收入;(五)市政府指定的其他资金。第四条单位住房基金来源:(一)按照规定计提的住房折旧费;(二)出售公有住房的净收入;(三)从公益金和留利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住房资金;(四)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五)经市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用于住房的资金;(六)住房租赁保证金;(七)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和其他有关收入;(八)行政、事业单位在市财政预算安排中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的资金。第五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来源:(一)个人按照一定比例在工资中提取缴存
3、部分;(二)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缴存部分。第六条单位交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一)企业在成本中列支;(二)单位在住房补贴中支付,或者按照住房补贴相同的渠道列支。第七条政府住房基金的使用范围:(一)补充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向职工发放的购房津帖;(二)建设微利房和解困房出售或出租给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三)经营、开发以微利房、解困房为主的房地产业务贷款。第八条单位住房基金使用范围:(一)代管住房、出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费用支出;(二)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给予低息借款;(三)归还住房租赁保证金和其他住房基金;(四)发给职工购房津贴;(五)交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第九条职工个人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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