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巴彦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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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巴彦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的要求,结合巴彦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棚改项目由县政府委托确定的部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履行完整、合法、有效的政府采购手续,由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实施,采用政府采购主体向承接主体购买住房保障服务的模式。承接主体主要依托政府采购资金回收投资
2、成本和获取合理收益,贷款银行可向承接主体提供贷款支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购买主体是经本级政府批准同意实施棚改服务采购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承接主体,是具有国家规定的承担项目融资或建设(运营)相关资质和能力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公司)。县政府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和程序选择合格的承接主体。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承担的地方债务已纳入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
3、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第五条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建设或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原则上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如国家政策在一定比例和范围允许,根据政策规定和实际需要,亦可纳入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范围。第二章规划及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第六条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地区未来3-5年棚改目标;负责审核棚改项目性质、规模以及是否纳入本地区棚改规划,并向省级相关部门上报。第七条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区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综合确定本地区未来3-5年实施棚改计划目标、及年度改造
4、套数等。该分年度建设规模将随着调查深入及项目实际情况适当动态调整。第八条县财政部门会同棚改办根据棚改建设资金需求情况,分析测算本地区财政购买棚改服务的承受能力,初步确定本地区未来3-5年购买棚改服务的资金总量及分期购买的计划安排等。该购买总量应与本地区整体财政实力相匹配。第九条关于目标以及财政能力测算等具体内容,可由县政府有关部门以函件形式单独向贷款银行出具。第三章政策准备及贷款流程第十条县政府应参照本办法和购买棚改服务需求制定本地区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其他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负责将棚改列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十二条承接主体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县政府应向贷款银行出函承诺明确将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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