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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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授权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作为房屋征收实
2、施单位,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财政、发改、国土、审计、监察、公安、环保、法制、房产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四条房屋征收相关费用从房屋征收服务费中列支,征收服务费从征收补偿费用中列支。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五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市政府组
3、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市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市发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确定征收项目计划。第七条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
4、定前,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市政府组织发改、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审查拟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是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二)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市政府组织规划、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工作不予配合,造成房屋补偿不能体现被征收房屋真实价值的,由其承担后果责任。(三)市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召开会议组织发改、
5、国土、住建、财政、法制等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四)市政府对论证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五)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50%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法制办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六)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拟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房屋超过800户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八条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按规定存储到专门帐户。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计入征收补偿费用总额。第九条市政府作出
6、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之日房屋征收决定同时生效。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分割房屋、改变房屋用途、进行种植和养殖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国土、市场监管、税务、环保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第三章补偿第十一条市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十二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
7、补偿安置。第十三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对被征收房屋及房屋所占范围内合法土地使用权价值一并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以50%以上被征收人意见为准。在5日内协商不成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代表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选定。被征收人不选派代表抽签、摇号时,可由乡镇(街)、社区工作人员代表进行抽签、摇号,抽签、摇号的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处现场公证。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市房屋征收经
8、办中心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被征收人和市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因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工作不予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及评估人员不能入户进行实地踏查,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做好记录,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评估报告中。第十四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原面积部分实行“征一还一”,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具体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被征收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为补偿单位。选择多
9、层楼房的,每户无偿增加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选择高层楼房的,每户无偿增加8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原面积和增加安置面积部分需结算楼层差价。被征收人要求再增加面积部分按照市场价格结算。(二)被征收住宅房屋按照规定标准产权调换住宅楼房,在增加和奖励安置面积后仍不足45平方米,不足面积部分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同时结算楼层差价。被征收人要求再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被征收人持有低保证,且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房屋按照规定标准增加和奖励安置面积后仍不足45平方米的,无偿安置到45平方米,需结算楼层差价。第十五条产权登记为营业性质的房屋,产权调换到同类地段营业房屋的,被征收房屋原面积部分实行“征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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